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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协助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就我国而言,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一方面顺应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体现。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对刑事和解制度作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很多构想和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编第二章中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标志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地位。该修正案通过后,国内各界法律人士对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和实践便有法可依,同时规范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与其相配套的规则和司法解释也规范了刑事和解的相关细节和程序。 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立法上的确立,但在实务操作当中显现出根基性不够成熟的不足,遭到了来自社会各界人士不同程度的质疑,对该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也在不断地进行。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如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不利于实现其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延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情况,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遇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