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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自从在英国诞生以来,其数百年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信托作为一项成熟的转移财产并为他人利益加以管理的制度,被全方位应用于现代金融领域,信托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安排。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或有关事务委托给所信任的人或组织代为管理、经营的经济活动。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指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和受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体制。信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的关系,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为了特定目的在权限内管理财产,这个目的往往是涉及第三人,即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和委托代理关系本质相同。从实质上讲信托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马克思的信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对股份公司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奠定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伯利和米恩斯强调了经理人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抛弃了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对此德姆塞茨指出:一旦有必要,分散的所有权可以充分地集中起来,对不称职的经营者给予适当的指导,直到把他们“炒掉”。新制度学派关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对委托代理问题有很好的论述,从操作层面上深入具体地论述了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代理成本和激励机制。但他们对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论述存在缺陷。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属于委托人即资产所有者,仅在对受托人即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中,对经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国内学者等对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应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尽管以上理论研究是以企业为例进行论证,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具有同等作用。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同样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研究。本文分8章,文章从国内外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入手,研究商业银行信托业务中的信托理论和委托代理机制,分析如何设计一套保护委托人,激励与约束受托人的非人格化的制度安排;结合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探索信托业务的理论和优化模型,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在以下方面有所创新:1、通过讨论委托人和代理人是法人的情况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在非自然人为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的情况下,和自然人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有何异同点。2、将委托代理制度应用于国有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研究,分析在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安排下,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3、通过研究国外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发展,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和中国具体国情,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