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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特征的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成为各级政府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际对策上,警察无一例外都被推到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但却没有虑及到警察的职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警察作为执法者同时应享有的权益保障、处理事件过程中如何实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益协调等等问题。 谈到如何在群体性事件中合理使用警察力量,就必须考虑这些群体性事件形成的背景、原因。在以公平分配为特点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相互交织的背景下,既无法保证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优点,也无法避免市场经济下的“寻租”现象。分配差距拉大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并引发愈来愈多的群体性事件。 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从经济因素所形成的社会背景方面概括起来说包括: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2)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3)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4)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5)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警察作为国家强制力,必然参与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但是,无限扩大警察权力的想法超越了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所获得权力授权,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容易导致警察力量的滥用,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把本应为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和平生活秩序的角色轻易摆在群众的对立面,长期下去对于警察的公信力会有不良的影响,从而弱化了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公共职能领域的作用。 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其一,警察权受之于宪法和法律。其二,警察权只能由警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其三,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维护国家自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并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权力的一种。 在群体性事件中使用警力,必须考虑到三个原则: 一、权力必要原则(principle of Necessity):只有在公共秩序遭受破坏的情况下,才有动用警察权之必要。 二、权力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行使警察权必须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其条件与状态,与秩序违反行为产生的障碍应成比例。 三、遵循程序原则(Principle of Formality):行使警察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程序是对警察权行使的一种法律限制,防止警察权滥用与扩张。 群体性事件只有当发展到构成所谓的危机状态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妨害,乃至于对公私财物的侵害时,才应该动用警力,这应该是维持群体性事件和警力使用两件事体间平衡关系的基本原则。 群体性事件执法中,也要考虑如何维护警察的权力和权威。袭警行为,实质上更多的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它不单单是对民警“健康权”的损害。因此,现行刑法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种问题:警察行政权力有膨胀的趋势,而公民权利有受到限制的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的私权利应受到护法机关的警察力量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无限的,而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质的转变-即已经开始出现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时候,肯定要公权优于私权。 从警察管理视角看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预测阶段、控制预防阶段、应急处理阶段和评估阶段 警察力量介入群体性事件就是为了提供公共安全,提供社会整体的良好生活质量。但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公共安全的价值合理性以及警察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所提供的公共安全的水平和能力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警察作为国家强力部门之一,必须是为人民服务的。因为人民是国家一切主权产生的渊源。以选举制度为主要标志的法治社会框架下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在于:你答应提供公共安全,我就选你;如果你在提供公共安全方面作的不好,我下次就不选你;你在公共安全方面提供的好,我下次还选你。 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降低其所造成的社会损害程度方面,应着重注意两点: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正常群众的生命安全不受伤害。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做好预防工作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率和烈度,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就要通过警察力量的专业性,最大程度地保护、挽救最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故意或过失忽视对人的尊重会导致警察与公众间的情绪对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控制在未发展阶段,可以有效降低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对人的生命安全的危害和社会秩序的损害。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警力使用还应考虑媒体和心理问题,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消除负面影响;认真对待心理因素对群体性事件进程的影响,防止出现心理诱因形成事态的扩大和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