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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部门之一,日益彰显出和传统的货物贸易同等重要的影响力和地位。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成为全球贸易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WTO法律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lces,又称为《总协定》或“GATS”),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首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多边协定,其签署和实施无疑有利于推动国际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纵观《总协定》的整个法律框架,“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问题又居于核心地位,并直接关系到该协定能否实现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和目标。服务贸易这种贸易形式的无形性和复杂性,更凸显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义务的特殊性:首先,它是GATS成员的一项具体承诺义务,而非所有成员的普遍性义务;其次,它区别于货物贸易市场准入义务;另外,它作为GATS成员的特别承诺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影响较大。
在《总协定》的框架下,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趋势,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机遇亦是挑战。那么,在入世十年后,我国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及配套监管措施是否健全,利用多边服务贸易规则的经验是否充足,是否做好准备迎接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所带来的进一步挑战呢?随着多边服务贸易体系的不断推进,各国都在努力加快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国以发展中大国的身份积极参与其中只是时间问题。为此,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着手,探究《总协定》之下与市场准入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并结合中国现实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介绍GATS的基本法律框架,从该协定的产生入手,分析如何界定和理解GATS项下的“服务贸易”以及GATS本身的基本结构,为下文具体分析GATS市场准入制度作铺垫。
第二部分则通过对GATS相关条款的解读,剖析GATS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以及对市场准入的限制等内容,并分析GATS将市场准入作为具体承诺义务的原因,以及这一义务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之间的关系。同时,该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GATS市场准入与WTO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又称“GATT”)中相应规定的异同,也对各国的市场准入法律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结合WTO争端解决中涉及服务贸易的相关裁决(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报告),从微观角度分析GATS的市场准入条款,市场准入与国内法规定的关系.以及对市场准入的保留。
第四部分则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所作的承诺,分析我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履行GATS市场准入义务提出了具体对策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