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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本身承载着国家的历史文化,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悠长的文化渊源成就了我国众多的地理标志产品。然而我国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起步较晚,实践经验相对缺乏,有关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不健全。十八大提出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思路,地理标志在提升农村经济效益、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剖析我国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制度,学习法、美等国家地理标志权保护体系,完善地理标志的立法制度,重建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系统介绍地理标志权的基础理论,厘清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的概念,详细阐述地理标志权的核心因素——关联性要素,并对地理标志权的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的关联性要素认定标准——主观关联性要素认定标准和客观关联性要素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剖析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以地理标志权的权利主体的集体性为视角,阐述地理标志权的性质和归属。第二章主要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类型化尝试来阐述地理标志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三种表现形式及解决权利冲突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介绍地理标志权保护范围的例外——通用名称制度。以比较法为视角,阐述目前法国和美国地理标志权中的通用名称制度,以期对我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有所俾益。第三章以比较法的视角介绍法国、美国两种比较典型的地理标志权保护模式。详细阐述法国专门立法模式下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模式和美国《商标法》立法模式下采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模式,法国的terroir理念、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制度、美国的1946年的《兰哈姆法》、美国烟酒枪械局(以下简称BATF)对葡萄酒和烈酒规定的法规和作为普通法的各州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地理标志权进行保护。比较两者典型的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模式背后是关联性要素认定标准——主观关联性要素认定标准和客观关联性要素认定标准的不同。第四章比较法国、美国两种比较典型的地理标志权保护模式,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出我国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的问题,以我国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出我国的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应当重构,建议采用《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法》并存的法律保护模式,以《地理标志保护法》为主导,以《商标法》为依托的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