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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其中关于如何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的讨论受到各方关注。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方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执行权中的执行裁判权直接视作普通裁判权,留在法院,而将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剥离到其他行政机关,或单独设立执行机关。另一种是将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实现分离。笔者认为,执行体制改革作为一种实践,要根据理论的指导。探讨执行权的配置就应该基于执行权的性质这一理论角度出发,而正确认识执行权的性质就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司法权的本质。笔者认为,司法权指的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当中,运用既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原则来裁判案件并形成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裁判的国家权力。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多方参与性和终局性的特征,司法权从本质上是裁判权。相较于判断权,裁判权更能说明司法权的本质。认为司法权是判断权,不能说明法院作出的判断和其他判断的根本区别,而且法院作出判断之后即完成了职责,无法保障这种判断的实施和强制力。而依据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民事执行权就是权力机关对民事裁判的强制执行,因此民事执行权是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权威,这也是司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的题中之义。民事执行权符合司法权上述的五个特征,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个部分,是审判权的自然延伸,不能因为执行实施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特征就将其从司法权中分离出去。正因为执行权是司法权,司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执行权应该继续由法院行使。但是,法院现在审执不分的执行体制容易造成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等执行乱象,最终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也不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因此,审判权和执行权必须在法院内部实行分离。对于如何促进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优化民事执行权的配置,笔者认为要从机构分离、职能分离和人员分离三个方面进行,并加强审执的互相监督。具体来说,就是要设立执行裁判庭,负责在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过程中对实体争议的审判和程序审查,并将其从执行局分离出来,按照普通的民事审判庭管理;现有的执行局保留执行实施权,依然按照现在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要加强执行员队伍建设,明确执行员的身份和职责,设置执行员单独的选任和管理机制;要健全、完善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加强执行公开,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