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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的不断交流与合作,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不断的发展也有了惊人的进步,但与金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想比较还是有些不足。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需要相应的转型,从而促使相应的金融法制的开始健全。虽然西方提供了许多经过检验的立法技术,但我国还需要将这些技术同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由于我国内生的金融交易习惯还没有形成权威的法律制度,同时需要把我国的金融市场与国际的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对接,这就使得国内金融法制的发展更加困难。一个健全的稳定的资本市场可以给国家经济的长久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本文通过了解我国的优先股发展现状,找出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一些不太符合的问题。同时了解国外优先股的发展现状和相应的法律,再结合我国的现状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在2014年《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对优先股的发行比例的规定过于简单,再结合几个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得出了一些看法。本文还有对优先股的退出机制中关于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回购提出些观点。同时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的保护是优先股能更好的发行的保障,所以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股东平等原则的实质是股份平等,它要求相同股份相同权利,不同股份不同权利。优先股的存在与股东平等原则并不冲突。优先股的发行需关注其发行条款,透过合同性设计符合公司需要的优先股。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实务界中,早就形成了一定的行业习惯。但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没有明确授权,实务界通常采取极其慎重态度,以避免滥集资引起的不测后果。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发行规模、发行时期、发行目的、发行条款。这些立法上都必须有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为优先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从而满足公司融资之需要。虽然《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优先股的发行人和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有些不够,我国关于优先股发行的法律制度仍需要完善。同时2014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对优先股的发行比例,退出机制,对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的保护还是有些欠缺。本文中笔者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对完善优先股发行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