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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立法是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出现而出现的,美国是较早进入资本主义大工业社会的国家,因此它的劳工立法相对于其它国家较为完善。特别是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的劳工立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其规模之大、内容之完善、对劳工保护程度之加强在美国历史乃至世界都是罕见的,这一时期成为美国劳工立法史上最为积极进步的时期之一。 新政时期劳工立法的全面强化是劳工斗争、政府统治观念变化、有识之士的推动等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资本主义世界陷入了有史以来最为动荡不安和急剧变化的时期,经济危机猛烈冲击美国,失业队伍急遽扩大,为了生存,广大工人纷纷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反抗,资本主义制度处于风雨飘摇中。面对迫在眉睫的多重危机,罗斯福政府认识到传统的自由放任思想已失灵,必须转变统治观念,运用国家力量对美国经济社会生活实行全面调控,改善工人群众经济政治处境,通过实施劳工立法来缓解劳资矛盾,才能将各种矛盾及其“离心效应”置于可控范围内,因此从1933年到1939年实施新政的六年间,罗斯福政府先后通过了涉及集体谈判、社会保险、工资工时标准等多方面的劳工立法。 这些立法实施以后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其不仅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稳定了社会秩序,并促使新的具有社会资本主义因素的劳资关系格局形成,对后世政府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同时也消弭了工人的斗志、磨损了工人运动的锋芒。并且由于时代与阶级所限,其不可能脱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摆脱资本主义追求最大利润的本性,去真正维护广大下层群众的利益,因此其并不能彻底解决资本主义本身固有的矛盾,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而不可否认的是其立法内容、解决劳资冲突的途径等方面为美国乃至其它国家都提供了借鉴。我国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也有必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我国发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