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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和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我国一直以来采取的是严格监管模式,即重视市场行为监管。但并不是严格监管就等于高效,目前国际上有放松保险监管,并逐步将监管重点放在偿付能力监管上的趋势。加入WTO后,我国的保险监管要与国际接轨,因此,在保险监管的立法、监管方法和手段方面都要进行完善。 而国内外对于保险监管的研究多数是局限于保险监管的概念、保险监管现状、保险监管的模式、保险监管的体系建设等几个方面,而没有抓住保险监管有效性这一关键的问题。因此许多的研究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不能对我国保险监管起到实质的指导作用。本文试图另辟蹊径,紧紧围绕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这一关键问题,直接针对我国现有监管有效性的不足,并且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和经济学中的理论,对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一些新见解。 文章首先回顾了保险监管和政府管理的概念以及保险监管的理论,并从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和“市场失灵”等方面论述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同时,还回顾了政府有效性和保险监管有效性的一些主要衡量指标。 然后在这些衡量指标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目标和现状与这些衡量指标,对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不足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保险监管有效性不足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 同时,对比研究国际上保险监管的三种典型模式,即严格监管、松散监管和折衷式监管,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并从中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 最后,根据前面章节得到的我国保险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和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实践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提出适合我国的保险监管对策建议。 经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由于保险市场自身的特点和市场中存在“失灵”的问题,我国必须加强保险监管;其次,我国当前的保险监管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险监管能力、效率和效果等几个方面,而有效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监管思路不清晰、保险监管模式的不足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第三,严格的保险监管不一定有效,保险监管的关键在于偿付能力,而具体的监管模式要根据国情来决定。第四,要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必须根据国际趋势转变监管思路,建立适合我国的适度监管模式,并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和改进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