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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越来越多地被关注,人们也更多地注重对中央银行日益扩大的权力予以制衡。中央银行问责制一词被用来描述中央银行必须依法向特定的其他公共机构或公众陈述其实施的货币政策及行为,论证其合理性的义务,并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过高的独立性会导致中央银行缺乏约束,权力失去控制;过分强调问责制又会使中央银行的活动受到不当干预。各国在中央银行法中对独立性和问责制的规定又各不相同。
本文从公共理论角度对问责制的定义入手,论证了行政问责制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是行政问责不可或缺的保障,行政问责才能最终得到实现。在此基础上,本文设计了保障中央银行问责制实现的法律框架。中央银行问责制一词被用来描述中央银行必须依法向特定的其他公共机构或公众陈述其实施的货币政策及行为,论证其合理性的义务,并对此行为负有责任。问责制的法律框架一般由三个要素组成:机构问责,绩效问责和透明度。
机构问责指中央银行和政府、立法机构、司法机关的问责关系。机构问责也可以定义为问责人,即中央银行向谁负责。在机构问责中,本文主要讨论了中央银行是否受立法机构的控制;政府是否有向中央银行发出指令的权利;中央银行或者货币政策委员会中是否有政府成员的存在;政府或者立法机构在中央银行人事任免方面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中央银行的某些行为是否能够为司法机关所追究。绩效问责指通过判断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是否达到法定目标来要求中央银行对其制定货币政策的行为负责。绩效问责也就是指对中央银行进行问责的范围。鉴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问责制中的核心内容,本文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叙述:中央银行法是否规定了货币政策目标;如果目标不止一个,中央银行法是否规定了实现目标的先后;中央银行法是否给出货币政策目标清晰的定义;中央银行法是否规定了这些目标的评价标准;货币政策的效果是否为中央银行官员免职的一个原因。透明度指中央银行要定期将其制定的货币政策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决策过程中的信息要公开,保持较高的透明度有助于实现问责,这也就是指如何对中央银行进行问责。关于透明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中央银行法是否规定了中央银行应当定期向立法机构或者政府提交报告;中央银行法是否规定了中央银行应当定期在中央银行年报之外公布有关通货膨胀或者货币政策的报告;中央银行法是否规定了中央银行的会议摘要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公布;中央银行是否必须向公众解释货币政策实行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