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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的实施使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四个法域”的复杂局面,产生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因此情况比一般的联邦制国家更为复杂,这种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发生和存在严重影响和阻碍着各地区之间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交往,已成为一个现实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兼顾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与平等互利两项原则,以促进各地区的正常交往为目的,采取多种方法来协调区际的法律冲突,从而实现各地区法制的共同完善、经济的共同繁荣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探讨“一国两制”后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特点和协调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方法以及研究分析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区际法律冲突中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等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促进各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国两制”是中国解决香港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创举,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也是人类历史上的独特现象,国际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也能为澳门和台湾有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经验和范例,而且,我国内地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60%是涉港民商事纠纷,故本文仅围绕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作一探讨。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的构想,对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原则和制度进行了设计,并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存在的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