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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作为农业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中危险性最高的一个行业,也是被我国列为五大高危行业之一。渔业保险作为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转移、损失分摊等重要的职能,能够保障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国渔业持续健康、稳定、高效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因素,是保护渔业的一种政策性工具。
本文以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调研法、文献法等手段,一是对我国渔业保险的概念、分类、职能作用进行概述:我国渔业保险按照保险对象可分为渔业养殖保险、渔船保险和渔业从业人员人身平安保险,按照组织经营模式可以分为政策性渔业保险、互助性渔业保险和商业性渔业保险,其中商业性渔业保险目前已基本消失,渔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分散风险职能,具有稳定渔业生产、合理配置渔业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的金融产业发展作用;二是阐述了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国缺少渔业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对渔业保险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政策性渔业保险现在已在我国多个地区开展,并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互助性渔业保险主要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个别地区也有本省范围内的由渔民个人和渔业组织资源组成的互助共济的社会团体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少足够的财政补贴法律制度支持,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补贴政策的法制化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必要前提;渔业再保险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属于刚起步阶段,管理的体系、模式、制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缺少必要的渔业保险法律监管制度,以捕获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进行理论基础的分析;三是分析了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借鉴,通过分析日本、韩国、法国、美国等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得出,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要想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需要进一步完善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并制定与渔业保险相关的特别法;四是对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立法的保障,首先要完善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通过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渔业保险经营组织、投保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给补贴的主体、受体、方式、责任进行规定。其次要完善渔业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确定合同的主体、合同种类的选择、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政策扶持。最后要完善渔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确定法律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明确监管的对象,分析政府、渔业保险经营组织、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监管对象;细化监管的内容,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等三方面。
本文以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调研法、文献法等手段,一是对我国渔业保险的概念、分类、职能作用进行概述:我国渔业保险按照保险对象可分为渔业养殖保险、渔船保险和渔业从业人员人身平安保险,按照组织经营模式可以分为政策性渔业保险、互助性渔业保险和商业性渔业保险,其中商业性渔业保险目前已基本消失,渔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分散风险职能,具有稳定渔业生产、合理配置渔业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的金融产业发展作用;二是阐述了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国缺少渔业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对渔业保险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政策性渔业保险现在已在我国多个地区开展,并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互助性渔业保险主要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个别地区也有本省范围内的由渔民个人和渔业组织资源组成的互助共济的社会团体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少足够的财政补贴法律制度支持,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补贴政策的法制化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必要前提;渔业再保险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属于刚起步阶段,管理的体系、模式、制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缺少必要的渔业保险法律监管制度,以捕获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进行理论基础的分析;三是分析了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借鉴,通过分析日本、韩国、法国、美国等国外渔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得出,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要想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需要进一步完善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并制定与渔业保险相关的特别法;四是对我国渔业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立法的保障,首先要完善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法律制度,通过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渔业保险经营组织、投保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给补贴的主体、受体、方式、责任进行规定。其次要完善渔业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确定合同的主体、合同种类的选择、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政策扶持。最后要完善渔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确定法律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明确监管的对象,分析政府、渔业保险经营组织、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监管对象;细化监管的内容,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等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