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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捐赠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资助教育事业,自愿、无偿将其财产赠与教育捐赠组织,进而由教育捐赠组织按照赠与者的意愿将受赠财产转赠给相应人员的行为。教育捐赠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其主体由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等三方当事人组成。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捐赠关系,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转赠关系,而捐赠人与受益人不直接发生关系。教育捐赠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发展权理论和公正理论是其存在的法理依据。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着健全的教育捐赠法律制度,其教育捐赠的税法激励机制、管理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颇具特色,都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相比之下,我国的教育捐赠制度却存在许多问题:1.缺乏规范教育捐赠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2.教育捐赠的法律激励机制不健全。一是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健全。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的力度仍然不够大。二是教育捐赠的回报机制不健全。现有的教育捐赠制度不能使捐赠人获得应有的回报。3.教育捐赠组织的管理运作机制不完善。我国许多教育基金会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并且实际运作的信息也不透明。教育基金会募集资金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乏术。4.教育捐赠的监督法律机制不完善。双重管理体制提高了教育捐赠组织的准入门槛,弊端重重。并且,教育捐赠的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机制也不尽完善。 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完善我国的教育捐赠法律制度:1.制定统一的专门性教育捐赠法律法规。其一,制定统一的《慈善法》作为调整慈善捐赠行为的基本法;其二,由国务院在《慈善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教育捐赠条例》。2.完善教育捐赠的法律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教育捐赠的税收法律机制。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二是放宽教育捐赠组织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三是扩大使捐赠人享有税收优惠的教育捐赠组织的范围;四是适当提高税前扣除的比例;五是填补一些税收优惠制度的空白;六是简化办理税收优惠的手续。另一方面,要完善教育捐赠的回报机制。可以赋予捐赠人冠名权、荣誉权、优先权及获得技术服务权等权利。3.完善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运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教育基金会的管理机制。一是健全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二是完善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教育基金会的运营机制。一是健全教育捐赠的募集机制;二是健全教育捐赠的保值增值机制。4.完善教育捐赠的监督机制。一是健全教育捐赠的行政监督机制;二是健全教育捐赠的社会监督机制;三是健全教育捐赠组织的自我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