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qwart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研究对刑事立法、司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立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决定了行为的立罪;立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决定了行为立罪后的量刑;司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决定了行为的定罪;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决定了行为的量刑轻重。但是,刑法理论界对此却缺乏系统的论述,没有明确划分立法中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与司法中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也没有分别讨论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标准与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标准,更没有提出社会危害性判断具体的可操作方法与流程。
  本文在梳理理论界学者对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的论述之后,分析学者关于“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的各种学说存在的问题,重塑立法以及司法中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本文主要分以下三个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社会危害性判断的现时标准及其重塑。通过梳理我国众多学者关于立法中以及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的学说,归纳出立法和司法中各学说争论的焦点问题,然后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针对焦点问题进行评论。重新厘定立法以及司法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得出下列结论:立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应坚持限定的主观价值标准;立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应坚持限定的主观事实标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判断应坚持客观法律标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应坚持法定事实标准。
  第二部分,立法中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首先阐述刑事入罪的实质是立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刑事入罪是社会危害性“质”和“量”的统一。其次阐述刑事量刑的判断实际上是立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则为量刑均衡,立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也要做到量刑均衡。再次论述立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标准为限定的主观价值标准,从宏观上来说,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应当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条件相适应,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效果;从微观上来说,具有刑法上社会危害性危害性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在“质”上有“一次法”的相关规定;在“量”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最后论述了立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标准为限定的主观事实标准,宏观上来说,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判断也应当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条件相适应;从微观上,这种限定的主观事实判断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此外,由于自然犯和法定犯特点存在的差异,二者立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具体而言,法定犯相比自然犯具有较弱的反伦理性、更强的目的性、更强立法选择性、前者着眼于宏观而后者着眼于微观,立法中自然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可以从社会伦理道德、公众容忍程度、社会相当性三个角度综合考虑;立法中法定犯大小的判断可以从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秩序等国家、社会等宏观角度考虑。
  第三部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首先,阐述了刑事入罪的流程和刑事量刑原则,刑事司法入罪流程的实质是司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判断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流程:第一步,刑法上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初步判断。如果行为有“一次法”的相应规定且该行为符合刑法相应规定,则初步断定其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第二步,进行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判断,结合犯罪客体与刑法相应规定,初步定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性质;第三步,进行社会危害性性质的“合刑性”判断,即与刑法条文中不同犯罪的客体进行比对,考察危害行为是否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如果刑法条文中没有可以对应的规定,则行为即使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社会危害性性质的“合刑性”判断的必要,应出罪;第四步,进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合刑性”判断,即结合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按照“法定事实标准”,确定具体的刑期。刑事量刑的实质是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则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应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的“法定事实标准”。
  其次,论述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标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判断应当坚持客观法律标准,具体包括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初步判定以及社会危害性性质的“合刑性”判断。就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初步判定而言,第一,要在“一次法”中找到关于此类行为的规定以确认其具有普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严格区分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出罪。二者与犯罪行为的界限都可以从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是否达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值得科处刑罚判断,其中社会危害性“量”的判断可以结合行为、对象、结果、后果、动机、目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判断;第二,将犯罪事实与刑法规范对照,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行为符合刑法规范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社会危害性性质的“合刑性”判断而言,“合刑性”判断应当坚持客观法律标准,而客观法律标准是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判断,其必然离不开刑法解释方法并处理好刑法各种解释方法的关系,尽管刑法解释方法多样,但归根到底要遵循“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其他解释—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人道主义解释”路径。
  再次,论述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标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过程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合刑性”判断过程,其判断应当坚持法定事实标准,科学、合理判断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其中案件事实的判断坚持“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量刑情节的判断要处理好各类量刑情节的关系。
  最后,详细地论述了“许霆案”、“于欢案”、“陆勇案”、“赵春华案”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将论文关于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的理论运用于实践。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目前理论界学者只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抽象的讨论,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乏系统的流程与操作方法,本文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提炼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即立法中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应坚持限定的主观价值标准;立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应坚持限定的主观事实标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判断应坚持客观法律标准;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应坚持法定事实标准,并结合“赵春华案”、“陆勇案”、“于欢案”、“天价葡萄案”、“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帅英案”、“许霆案”、“方惠茹裸聊案”、“马尧海换妻案”等分别就立法和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判断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方法。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理论水平有限,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难免有考虑不周详之处。
其他文献
古典诗词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华夏人民在长期生产劳动和情感交流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独特艺术类型。古诗词学习是文化传承和语文素质培养的重要方式,而当前的古诗词阅读教学存在教师教学方法陈旧,学生学习成效低下的问题。在这样的现实需要下,高中古诗词阅读教学迫切需要一种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本论文以现行高中人教版教材古诗词为研究对象,提出将批注式阅读教学应用于高中古诗词阅读教学中。高中古诗词批注式阅读教学是指在高中
学位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团结友善”规定为社会基本道德规范,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友善”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从公民道德规范之一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这不仅仅是友善内涵的简单变化,更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  1980年起,我国开始进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城市住房由原本统一的单位社区逐渐转变成为差异明显的商品房社区。随着城市住房的商品化,城市
期刊
学位
期刊
会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目前反腐败和国家机构改革领域内的重要举措。改革原有的行政纪检监察体制,集中整合分散的监察力量,统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监察制度并不是我们国家当下的首创,它不仅存在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实践中,古代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同样产生了制度完善、实践丰富的监察制度。本文以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权思想为研究对象,
学位
期刊
期刊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