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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又是劳动合同解除中最容易引发劳资双方争议的部分。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到劳资双方的关系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发案率,并且也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和谐。因此,研究与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对劳资双方权利保护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还会涉及到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构筑的完整性。如果不能制定合理、有效、详实、可操作性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就会影响劳动法律制度的稳定。本文试图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之完善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在学界的不同理解,并由此对于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进行表述。总结归纳了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部法律法规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并对由此涉及的解除合同形式进行分类,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划分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形式。其次,通过目前的司法实践,评析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阐述了经济性裁员的概念和分类,将经济性裁员分为企业业务收缩裁员、经营状况恶化裁员、并购与分立裁员和转产与搬迁裁员四种类型。还阐述了经济性裁员的特征,并从裁员人数的大量性、条件的特殊性、程序的严格性中分析其特点,探究其作为用人单位大范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形式的特色。同时介绍了我国目前经济性裁员的适用范围以及程序,并通过比较我国与外国在经济性裁员立法上的不同,研究我国经济性裁员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阐述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制度和即时解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研究了我国目前对于上述两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与外国的立法进行比较,在程序上和法律实体上寻求可以借鉴的、有价值的法律规定,从中对比我国目前在上述领域内法律规定的欠缺和不足。第五部分阐述了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通过对于三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分析,研究目前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通过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比较与借鉴,提出对于经济性裁员可以从加强法律保护入手,通过细化概念、明确标准,制定严谨细致的程序等角度进行完善;对于预告解除制度可以区别对待不同劳动者的预告期,细化预告解除的程序,并建立预告期个性化的计算方式。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使预告期的设计更为人性化、合理化;对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制度,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解除的条件,损害的划分标准以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并建议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充分体现工会的作用,在解除合同中给予劳动者充分的知情权和沟通权,努力减少劳资双方的矛盾。笔者在近期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中了解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方式的不当,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导火线,希望通过对于用人单位三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以及我国现状与国外立法经验的对比,寻找可供参照的内容,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社会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