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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会议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为“五位一体”中的一位,这突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海洋作为全球生命支撑系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整个生态文明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生态补偿又是平衡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将两者相结合,并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进行探讨,以期有利于整个环保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文章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环境以及国内国外的研究概况。指出海洋生态损害的严峻性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建立的现实需求。同时,指出当前已存在的研究表现出两个问题:研究内容存在空缺和某些相关理论存在误区。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及相关法理学基础。首先,通过语义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做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其次,指出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对等原理、利益协调理论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法理学基础。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相关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立法原则。首先,对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补偿的客体以及生态补偿的内容等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要素进行了界定。其次指出公平性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政府、社会和市场互补性原则应当成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法制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其中法制现状主要体现为以宪法为首,以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为内容的相关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之中;生态补偿法制不足主要体现为法律性质定位不清、立法落后于实践、立法层次低、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主体不明确、问责制缺乏等等。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使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包括立法建议和保障制度建议。立法建议从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到制定生态补偿专项法律法规,再到完善各地的实施条例等都有所体现,涉及面比较广。保障制度包括了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社区共管制度、异地开发补偿制度、政府生态问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