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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机会的法律研究源于英美法国家,至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也已被公认为英美公司法上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公司机会的理论和实践中,最大的争议点和难点就是公司机会的认定与辨析,作出上述判定的基本前提是掌握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而对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司法学界仍存在很多分歧,英美法系的两大代表英国和美国各自采取了不同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更是增添了不少争议。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已引入了公司机会制度,但条文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公司机会认定标准更是毫无涉及,使得如何正确适用该规则成为实践中棘手的难题。基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公司机会的性质和英美两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情境化的分析方法,把两国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放到各自的经济发展环境中以及全球制度竞争的制度背景下进行深入的比较评析。最后,再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以及我国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一套适用于我国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