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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阶段财政状况每况愈下。在岁出部分,自1993年度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比重之高点31.3%,至2004年度下跌为23%,显示政府支出规模适度节约,尚属稳定;在岁入部分,自1980年度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比重之高点25.8%,至2004年度下跌为19.8%,显示政府收入规模逐步减少,缩小趋势。而中央政府债务余额,已达3兆8,224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比重之32.30%,债务流量与存量急速窜升,财政危机若隐若现。财政赤字的原因不一而足,主要是:在岁出部分,属于法律义务的支出居高不下,可供调配作为新兴政务的财源相对不足;在岁入部分,税收无法随经济景气循环相应增长,人民所得逐年提高,1980年年增率达7%,但税课收入年增率却只有2.8%,税课收入占政府支出比率自1990年度77.2%至2005年度下跌为65.80%,租税负担率自1990年度20.05%至2005年度下跌为13.7%;与2002年OECD国家平均数27%相比,明显偏低。
一直以来,基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策略性目标,向来支持以税式支出激励投资、活化经济,实施结果租税减免优惠工具不断扩充,税基严重流失,侵蚀税课收入,并有倾向集中特定产业或个人的现象,实质伤害租税正义的公平性。租税减免优惠工具过度使用或不当滥用,业已违反国际税制迈向公平、简化、扩大税基及降低税率的潮流。囿于时间性、空间性的制约,短期内欲取消不合时宜的租税减免优惠规定仍然有困难与障碍,若能降低租税减免优惠规定的不利冲击,较易获致社会与人民的期待。爰参照美国、加拿大、印度及韩国最低税负制的实施经验,建立所得最低税负制。以缓和税式支出的伤害,重建租税公平的环境,使人民对政府财政均有基本贡献度,适度彰显租税负担的公平性。长期以后,对政府财政的不利影响亦可减低到较小程度。
台湾实施的所得最低税负制,采用替代式最低税负制(Alternative MinimumTax,简称AMT)。若所得最低税负制目的计算的一般所得税额(Regular Income Tax,简称RIT)高于或等于所得最低税负制税额者(AMT),依一般所得税额(RIT)缴纳所得税。若所得最低税负制目的计算的一般所得税额低于所得最低税负制税额者,依所得最低税负制税额缴纳所得税。以数学计算方程式表示如下:
最终税负(IT)=MAX(RIT、AMT)
所得最低税负制是在现有税制、税政与税令发生困难与阻碍,难以在一时之间内完备与改革时,所推出的暂时性、过渡性的次佳选择方案。其实争议不断,此种叠床架屋式的鸡肋式改革,在税基过小、税率过低、门坎过高、又有信赖原则保障下,最低税负制似已经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对增加税收、增进公平的意义均不大。民间投资意愿低迷、竞争力下滑、出超缩减及产业外移,内忧外患正冲击着台湾的经济,这样的孱弱体质,经得起高标准的租税公平吗?现在最低税负制完成法制化、正式出台后,加上现行归集抵免制(即合并课税论)及未分配盈余加征10%的所得税制,台湾将拥有全球绝无仅有的繁复税制,原来复杂的税制没有简化,还更复杂,不利与国际接轨。亦可能促使财税机关缺乏继续进行租税改革的诱导与深化租税改革的动机。
我们深切期盼能够以更宏观的视野,为台湾当前税制改革的困境与机会,理出一个头绪。为解决台湾财税收入不足既患寡又患不均的现象,除了最低税负制工具之外,同时应有更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包括采取属人兼属地主义的课税制度、建立受控外国公司按权责基础征税的的课税制度,以收相辅相成的有利成果与积极意义;尚可藉归集抵免制(又称合并课税论)的变革来达成,即改制为课征公司所得税、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再者,198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员霍尔(Robert E.Hall)和拉布什卡(Alvin Rabushka)在对繁琐复杂的传统所得税制度进行长期深入的观察,提出了单一税率的扁平税制。简单便民、税基广大、人人纳税,正风起云涌的横扫欧洲。预期此种税制在普遍财政恶化、失业严重的西欧国家,极可能蔚然成风;凡此众多不同面向的议题均可以作为未来继续研究分析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