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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早已得到确认,但是关于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关系到底如何界定,单位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盗窃行为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则仍有待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单位作为法律上的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将自然人的行为归于单位,将其视为单位行为,从而创设出单位主体。单位问题的实质是归属问题,即自然人的行为对单位的归属;所谓的单位犯罪,其前提和事实基础是自然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对单位的归属;所谓的单位刑事责任,其实质是自然人刑事责任,是自然人刑事责任对单位的归属;单位刑事责任的确定必须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单位犯罪和单位刑事责任的性质是拟制犯罪和拟制刑事责任。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于传统单位和自然人犯罪主体二元论的观点,从现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和理论表现三个方面,对单位犯罪的主体、双罚制、1997年刑法修订前后关于单位犯罪的争议核心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第二部分从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元论的视角对司法适用中出现的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犯罪单位与责任个人之间的关系、单位盗窃、单位自首、非法人团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阐释;第三部分即结论部分,基于前述一元论的观点得出单位犯罪的本质是个人犯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