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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反映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传统法律以儒家文化为中心,也就是对于纠纷主张息诉止争、以和为贵,同时由于传统的中国社会受到民族价值观的影响,调解作为一种东方经验也保留至今。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逐步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关系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客观要求。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可以发挥调解各种利益关系的功能,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行政调解制度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它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塑造服务型政府,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在当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以行政主体的视角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是现代政府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这一制度可以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缓解法院诉讼案件上升的压力,实现实质意义上以及程序意义上的公正,因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可能会出现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存在不符合社会伦理的现象,但行政调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以诉讼方式带来的弊端,极大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同时也符合现行政府的行政理念;行政调解可以使行政主体改变传统的行政方式,体现出政府的服务精神,有利于增强政府的亲和力,提升政府的威信,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行政调解成为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我国行政调解存在很多的不足,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不健全,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有关行政调解零散的规定,在整个行政调解制度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对这一制度的范围、丰体、程序、效力设定都比较粗糙,造成行政调解主体在调解的过程中比较随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强制调解或者不进行调解的现象,极易造成行政调解主体违背当事人自愿造成对行政调解权的滥用。因此,应当完善对行政调解的立法,从法律的高度来完善这一制度,建立一个和谐统一的行政调解制度体系。本文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出发,同时对行政调解的性质以及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从行政调解的主体、范围、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分析行政调解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利用行政法立法成本——效率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未来我国行政调解立法总体思路,提出应当如何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