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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售楼方式始创于五十年代的香港。由于这种销售方式可以为楼房买卖双方带来好处:商品房建设单位(即楼房发展商)可借预售商品房解决建筑楼房的融资问题,而预售商品房买受方又可以较优惠的价格购人楼房,所以预售商品房逐渐成为香港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推动了房地产业及其他相关产业(如金融业、建筑业等)的发展,使香港在短短数十年间发展成世界性的,金融中心。世界各地亦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在本国或本地区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市场。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的发展亦相当迅速。参照了香港的经验,内地的商品房预售市场亦随之逐步建立起来。本文旨在比较内地和香港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异同,评析两地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优胜和不足之处,从而探讨完善两地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对策。 全文除“前言”外,共分四章。 第1章“商品房预售”。比较内地与香港有关商品房预售活动的法律规定的异同.当中主要就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立法发展;商品房预售买卖双方当事人;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和申请程序;预售商品房合同及对预售商品房活动的监管这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第2章“预售商品房转让”.就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概念及其立法;转让预售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和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条件;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及对转让预售商品房活动的监管,去比较内地与香港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法律制度的异同。 第3章“预售商品房抵押”.就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概念及立法;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当事人;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条件;预售商品房抵押方式和对预售商品房抵押活动的监管,去比较内地与香港关于预售商品房抵押法律制度的异同。 第4章“结论”.评析内地和香港关于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优胜和不足之处,并就此提出一些改善两地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