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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五级政府、五级财政”的格局。但是,由于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忽视,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集权的传统,导致了中央集中了绝大部分的财政权力,同时又把提供公共服务的、繁杂的事权(职权)下放给地方,即“财权上浮、事权下沉”的现象。这种现状导致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来保障自己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因此,地方政府为保证自己公共职能的实现,发债行为不可避免。然而,由于我国《预算法》原则上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一时间,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进行举债的现象比比皆是,法律对其难以规制。此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于2009年由中央代地方发行了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公债,虽然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其是在地方公债立法缺位的情况下进行的,发债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这就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甚至整个国家的财政危机埋下了隐患。鉴此,建立健全地方公债法律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地方公债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境外地方政府公债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市政债券法律制度和日本的地方公债法律制度,并阐述了其对我国地方公债法律制度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二部分“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该部分首先阐明了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理论基础,包括政府公共职能理论、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公共产品的时期收益与代际公平原则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然后,对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必要性作了分析,亦即发行地方公债是完善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以保证其提供优质公共产品、规范地方政府多元化融资以及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健全我国金融体系等的现实需要。并且指出,地方公债是一种明确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而风险低于股票、公司债券的优质投资品,更易于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第三部分“我国地方公债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地方公债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其次探讨了地方公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发债民主原则、法定原则、量能发债原则以及效益原则;最后阐述了地方政府公债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地方公债发行法律制度、流通法律制度、监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第四部分“完善与地方公债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地方财政基本法》;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包括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培育稳定的地方财源,以及调整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