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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背景
经过多年的探索,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终于聚焦在银行内部管理缺陷上,为了理顺银行内部总分行关系,银行希望通过对风险管理的集中化改革来尽量避免地方政府对银行分支机构的干预,进而控制新增贷款的质量。
但是目前对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集中管理的学术研究还很少,为什么要对风险进行集中管理?这样做是否能够达到改革的初衷?它是否会带来新的效率损失?如果确实应该采用风险集中管理模式,那么应该怎么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仍然存在极大的争论。
二、研究方法与逻辑架构本文总体采用的是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先进行理论分析,再考察现实情况,并给出现实建议。本文的前半部分从理论上研究“为什么风险集中管理是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这部分的主要方法是演绎法,即从现有的制度经济学结论出发,分析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发现具有应该进行风险集中管理的必要因素,然后得出上述结论。而本文的后半部分考察了现实的情况,试图回答“我国银行现行授信政策如何实现风险集中管理”以及其中存在什么问题,这部分的主要方法是比较法,即纵览我国不同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对风险集中管理的实现方式,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经验,提出在我国应该如何实现风险集中管理,目前的授信政策应该如何进行改进。
从逻辑架构看,本文可以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大部分,譬若树木,则前者为根而后者为枝叶,前者回答“为什么”,提供风险集中管理的合理性,而后者回答“怎么样”,讨论风险集中管理的做法。
具体地说,本文分为四章,前两章是理论部分,第一章从最广泛意义上找到风险集中管理的理论根据,第二章则讨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否具有风险集中管理的必要因素。后两章是实践部分,第三章归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第四章在此基础上提出这些授信政策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三、论文主要观点及结论本文支持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集中管理,反对进行风险的分散管理,换句话说,本文支持总行在贷款风险管理中掌握更多的权力,而不是将这些权利下放给分行。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地方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分行的绩效很难考核,分行之间很难比较哪个管理较好,哪个管理较差,类似于企业契约对市场契约的替代,在银行内,就需要对分行进行更为集权的管理,即实行风险集中管理。
本文在理论部分的主要逻辑为:所有的合作关系都可以看成契约关系,银行风险集中/分散管理的选择实质是银行内的契约选择;银行内的契约选择需要考虑的决定性因素是银行内部交易(包括显性和隐性的交易)的专用性;上两点的直接推论是,对我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而言,地方差异巨大导致其内部交易的专用性很强,因此应该实施风险集中管理。
而本文通过总结我国商业银行授信政策的执行情况,得出下列结论:
1、设计组织时,应该赋予风险管理委员会实质性的权力,从最高层保证风险管理不会屈从于短期的业务目标;努力建立独立的专业线,尽管存在困难,只有专业线享受独立性,风险的控制才能实现向总行集中。
2、客户信用评级不应该只是贷款信用评级的组成部分,应该积极开发客户信用评级的功能,以提高银行管理对客户风险的敏感度。
3、总行对贷款审批的控制还应该在如下方面予以强化:坚持审贷分离,不允许审查员接触业务对象;取消转授权,改善零售客户和小额业务的自动化管理;坚持审批决策的集体负责制;取消级级审批制,代之以分级审批制,达到贷款否决权的集中化。而对贷后管理的控制应该在如下两个方面予以强化:细化资产风险分类,控制正常类资产的认定;建立风险预警及时报告的制度和文化。
4、重视信用文化的建设,它有助于制衡银行内的腐败势力。
四、创新与不足本文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创造性地用制度经济学分析银行管理中的问题。
风险集中/分散管理从理论上只能用管理学理论予以说明,难以说清为什么,本文利用制度经济学的特点,将其应用于该问题的研究,取得独创性的见解,即之所以银行要进行风险集中管理,主要原因是分行所在的经营环境差异巨大;同时驳斥“分支机构应该获得更多贷款管理权”的观点。
本文为了结论的可靠性坚持使用第一手的材料,因此实践考察一部分是通过查看从银行得到的授信政策文本,另一部分则是通过对银行工作人员发放问卷和调查。这种方法十分普通,但在我国的学术研究中并不多见。另外在附件中,本文提供了一个模型,支持正文所提出的观点,它基于拉丰的激励模型。这是本文的一个创新。
但是,本文对实践的考察仍然不全面,覆盖的范围只有三家国有大型银行和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它可能会影响结论的普适性,如果有机会,这部分值得进一步研究。鉴于本人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论文的视角可能不尽全面,敬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