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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数亿农民组成的“白发浪潮”的到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己成为“天大的事”,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传承了几千年的家庭养老模式,随着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赡养率的升高,在农村老龄化面前已显得苍白无力,集体经济的没落,使得集体养老保障也有名无实,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动摇了农民养老的基础。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无人怀疑,但究竟建立怎样的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具体路径是什么,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众说纷纭,各地都有不同的经验和做法。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2006年中央关于农业的一号文件指出“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同年,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始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试点,准备到2020年在全国农村建立起养老保障制度。这说明我国总体上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建立整齐划一的全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条件还不具备。从1986年到现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一直处于探索与试点阶段。长达二十多年的摸索为何一直没建立起来呢?关键在于中央文件里所谈到的“有条件的地方”太少,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作为制约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这个“条件”是什么呢?寻找、探索这个“条件”,对于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的学者都把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看作是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条件。本文认为,我国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不是人均GDP的多少,也不是财政收入的多寡,而是农村土地流转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财政收入是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决定条件。因为世界上一些低收入的国家也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基础性“条件”。通过研究发现,养老保障模式与农村经济模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小农经济与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相对应,集体经济与集体养老保障模式相对应,社会化大生产与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相对应。要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就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本文的主要观点有:
一、从土地流转的视角研究养老保障。在谈及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时,一般人都从财政转移支付的角度出发,从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人均GDP的角度来研究。本文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即应当把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结合起来,从经济发展形态的视角来研究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我国城镇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就因为城镇居民的生产及生活是建立在分工与协作基础上的高度社会化方式,家庭的许多功能,特别是养老保障功能已转移给社会上的专业职能机构。但是,我国的农村尚处在小农经济模式下,生产分工不明显,几亿农民和数亿家庭重复着相同的农业生产活动,家庭不仅是最主要的生产单位,也是养老保障的承载者。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打乱了正常的人口结构,出现了老年人口所占比例畸高的现象。农村年轻人口移居城市更加剧了农村老龄化的程度。家庭已不能承担起农村养老的重任,必须改变小农经济,走农业现代化之路,奠定农村社会养老的经济基础。
二、现代化农业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现代化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农业科技化、生产社会化、产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它的实现将促进农村向工业化、农业生产工厂化和农村城市化方向发展。现代化农业使农民与土地分离,解放了土地,也就解放了农民,农民转化为靠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农业工人。农民转让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后,不论是到城镇里的工厂上班,还是留在当地的农场或其他农业经合组织里工作,都可以像城市里的居民一样,成为真正的“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理应平等地享受国家所设置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现代农业是一种“大农业”,包括了农业部门的产、供、销、贸、工、服务等多个领域,在分工与协作基础之上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大产业链。农业生产链条的延长,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在农业部门内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同时也把这些相关领域的利润都留在了农业部门内部,留给了农民,将增加农民的收入。所以说,现代化农业可以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社会基础。
三、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实现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具有福利性质,赋予了土地养老保障的功能。农村土地按照人口均分,土地不能抵押、出租,承包经营权不能出售,固化了小农经济模式,使这种经济模式的生产力达到历史的极限。农村的土地、宅基地等生产、生活资料在农民的手里只是保障生存的条件而已,不能体现出当代社会的财富价值。目前我国的土地征占制度使土地的商品化价值都转移到地方政府的手里,农民并不能从中受益。改革措施:一是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农村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接轨,使用期一般为30年至70年。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让农民享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土地流转,优化农业资源配置,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实现。二是废除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让农民成为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上的一方主体,把农村土地的商品化价值留给农民,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村城市化的能力和农民参保的能力,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建立统一多样性的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务实之路。由于中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不平衡,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方的具体条件,以土地流转作为突破口、以居家养老为立足点、以社区服务产业化为核心,集合各方力量建立一个多层次、有差别的统一多样性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具体办法是:首先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基本保险,凡是达到工作年龄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为了保证该项保险的资金来源,需要改革土地税收制度,把农村土地交易税和农村土地增值税(包括国家征占农村土地的补偿金)全部收归中央,由中央财政统一把这部分收入划入农村社会养老基本保险统筹账户;其次,建立农民养老年金制度,凡参加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一律参加该保险。该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目前国家对种地农民的“直补”。这两种保险属于强制性的,设计好方案后立即推广,国内有些地方(比如深圳市南海区和成都市等)已经有成熟的经验,不用再搞试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一并推行;再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农业合作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保险属于自愿性质,国家给予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不给予财政性投入。另外要加强养老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实行养老服务的产业化,国家给予财政及税收上的支持,以保证养老服务产业低成本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