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植新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历史因为,美国和欧洲发展出两种各有特色的保护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及 TRIPs协议的缔结和实施,在植物品种/植物创新保护的问题上,又增加了不少可能影响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力量。本文系统地讨论了美国植物品种/植物保护制度、欧盟植物品种/植物保护制度以及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尤其关注美国和欧盟立法选择的因为、特点及其实践运行情况,以及有可能影响各国植物品种/植物保护制度的国际力量及其因为,从而为中国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借鉴。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为“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分别以1930年《植物专利法》、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1952年修订的《专利法》为对象,探讨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形成因为以及这些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尤其是这三种权利的授权要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从而考察这三种制度的相互协调问题。
第二部分为“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首先考察欧洲对植物育种保护方式的选择历史,探究欧洲当时缔结 UPOV公约,采用育种者权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因为及其背后推动力量,然后以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规则(2100/94)和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为线索,考察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情况,讨论欧盟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尤其关注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三部分为“植物品种保护国际法律框架”,讨论UPOV公约的缔结和修订及育种者权保护的发展趋势,\TRIPs协议所确立的植物品种保护最低标准,还讨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所确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与植物品种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WIPO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机制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讨论,与安第斯共同体和非洲联盟等地区制度安排。
第四部分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首先考察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情况,然后就中国加入UPOV1991的可行性以及欧美及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等问题展开专题讨论。通过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就未来的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设计而言,品种权保护制度仍然是植物品种保护的基本选择,但专利制度和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也将逐步参与植物品种创新的保护。
结束语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过去与未来”,简要地叙述了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整个历史及其作用于其中的各种力量及其利益,从而得出“品种权、专利和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将共同作用于未来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保护”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