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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恶意欠薪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恶意欠薪问题尤为突出,众多欠薪者以金融危机下,经营困难为借口,故意拖欠薪金,欠薪数额和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由恶意欠薪问题而引发的劳动者因追讨欠薪采取堵路、跳楼、自杀、冲击政府等一系列社会突发性事件也在不断增加。恶意欠薪现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关系中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面对如此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意欠薪行为,世界各国纷纷将其入罪,有效的遏制了恶意欠薪行为。而我国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的进程,显然是非常缓慢的。因此,我国应结合当前的实际国情和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恶意欠薪问题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顽疾,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尤其是城乡二元制度下劳资双方权利地位的不平等,当前劳动保障制度与现实的脱节以及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等多种深层次原因。恶性欠薪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实则暴露出我国现有法律救济措施的疲软,对恶意欠薪缺乏相应的惩治力度。目前,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主要是“责令”,并未明确执法部门拥有强制执行权,劳动行政部门执行的结果并不理想。民事诉讼制度在时间、经费、举证等方面的障碍使讨薪者望而却步。另外执行难又是劳动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恶意欠薪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最直接的利益,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和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和公平分配。如果恶意欠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法律的权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恶意欠薪行为已不仅仅是民法层面上的债权债务纠纷,它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通过刑事立法设立专门的“恶意欠薪罪”来打击恶意欠薪者,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的恶劣行径。从犯罪构成上看,恶意欠薪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虚报亏损、虚假破产等非法手段,向有关部门虚报亏损、虚假申请破产、谎称无钱支付工薪而拒绝支付,行为人在支付工薪之前,实施了变卖或转移资产逃匿,或者携带现款逃匿,行为人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拒绝支付工薪;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恶意欠薪是民生问题,关系百姓的安居乐业,也影响企业的发展。恶意欠薪入“刑”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能体现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发展。另外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和刑事立法原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之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