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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把审计师的聘任权、改聘权交给股东大会,目的是降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但是在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状态下,公司内部的代理冲突主要来自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因此研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非常有意义。 本文在结合股权性质的基础上,以我国2003-2005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对公司审计师变更的影响。 本文研究发现:在不考虑股权性质的情况下,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发生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越小;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与审计师变更正相关;公司股权制衡度越高,发生审计师变更的可能性越大。这说明第一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影响公司的审计师变更。因此审计师变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还需要考虑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大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防止第一大股东不更换审计师而与现任审计师合谋的行为,降低他们对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害。 考虑股权性质时,当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股时,股权集中度与审计师变更的负相关关系比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时更显著,股权制衡度与审计师变更的正相关关系也更显著,这与文章假设相反。这说明当第一大股东非国有时,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欲更强,有更积极的动力来极大化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在肯定非国有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积极作用的时候,也要注意防范他们作为第一大股东时,可能会更积极侵犯其他大股东的利益。 当第二大股东为非国有股时,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度与审计师变更的正相关关系比第二大股东为国有股时更显著。这说明非国有股的第二大股东比国有股的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监督表现得更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