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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增值税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的税基是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其征税对象包括我国境内所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增值税纳税主体多种多样。为了有效的对增值税进行征收和管理,我国的增值税采取凭发票计征和抵扣的制度,从而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税务管理中有着极为特殊的作用,有关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对此罪的认定涉及的问题较多,法律适用上比较困难。笔者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本文分为四章: 第1章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梳理了1994年以来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法规,从整体上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变化;第二部分详细的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分别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为了深入的了解本罪的客体,在介绍犯罪客体时系统的论述了增值税征收的基本原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原则,为准确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奠定理论基础。 第2章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及表现形式。本章分为两部分:(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表现形式。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理论上有目的犯和行为犯之争,争论的焦点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特定目的为必要。笔者在深入剖析前人观点,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审判实践,得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的结论。最后,基于实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为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部分还概括论述了实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犯罪形式。 第3章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本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笔者分别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条竞合说、牵连犯说、合并说、吸收犯说、加重行为说、数罪并罚说,文章分别对这几种观点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并得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符合合并说的观点,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论处;(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犯罪数额的计算,数额是本罪名认定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文章分别论述了各种数额在本罪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各种犯罪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3)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行为如何定性,文章在总结不同观点的同时,认为应该将该种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将伪造的行为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加以处罚;(4)“虚开”与“代开”的辨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过程中,“虚开”是否包括“代开”,两个词之间的含义是相互包含还是彼此交叉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分析法条和案例认为代开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虚开行为。(5)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审判实务中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准确的辨析。深入分析,总结前人学说,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准确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南。 第4章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控制。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仅涉案金额大,波及范围广,而且容易诱发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税收管理体系。本部分深入剖析此类犯罪频繁发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适当的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手段,深入推进金税工程的建设,加大对虚开增值税犯罪行为的侦查力度,及时有效的查处等方面来有效的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