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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所在。本文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人与两类主体的关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人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主要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制度。二是私募股权投资人与企业家的关系,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的设计与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
本文主要创新之处:结合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契约设计的实际情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制度性条款,将其分为保护与监督条款,激励与控制条款两大类,并分别做了分析;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非制度性安排,研究了基于信任的投资合作机制的建立方法;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同时对我国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今发展状况进行了研究。
就我国目前发展现状而言,由于有限合伙制还处于发展初期,国内信用机制尚未建立,配套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有限合伙制短期内尚难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公司制,尤其是组织内部对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行调整后的公司制,将在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主要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
就未来而言,如果能够有效解决有限合伙制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和措施,相关风险的规避问题,有限合伙制就能在中国获得更大的发展。
通常,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存在着投资前的“逆向选择”风险,以及投资后的“道德风险”。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设计时经常包含如下一些条款和措施。
第一,分阶段投资。它可以修正投资人的投资判断,避免投资损失的加大。
第二,投资工具的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的选择不仅与控制权,剩余分配权有关,而且与投资企业的预期前景有关。因此投资工具应该是综合了债权,股权甚至期权的混合安排。
第三,退出机制。投资人为保证能顺利退出,设置了相应的优先清算权、强制随售权、共同出售权、回赎权等条款,以确保退出时的自身利益。
第四,股权比例保护。为防范投资人的股权权益被稀释,以及持股比例表决权被稀释,设置的保护条款主要包括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保护、购股权等。
第五,管理层绑定。在现实中,通常存在企业家离开企业的风险,非竞争条款、雇佣协议和股权激励可以缓解企业家逃离的问题。
第六,激励。为了能在预定的时间内迅速将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人往往通过对赌条款、股权激励来实现对激励企业家的激励。
第七,控制权。合理的控制权安排可以防止风险的发生。例如否决权,投票权和董事会条款等。
私募股权投资人投资活动中除了上述制度层面的契约设计,往往还要进行非制度层面的安排,最为关键就是如何与被投资企业建立起一种基于信任的合作关系。私募股权投资人通过投资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构建一种双方合作的关系机制,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保护自身的权益,最终实现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