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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行政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关膨胀等问题,国家于199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随后又率先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试点。从全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实施情况来看,该体制对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暴力抗法的报道层出不穷,数量和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暴力抗法事件的组织性、联动性和反复性增强,处置难度极大,有的甚至在很短的时间内演变成聚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围攻执法工作人员等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 暴力抗法的发生矮化了执法机构的执法形象,伤害了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危害了社会道德风尚。但是,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每一项制度的发展,都需要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尝试,在理论上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暴力抗法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发展中的问题,不能夸大暴力抗法带来的不良后果,也不能否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些权力即使不赋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要赋予其他执法机关。需要做的是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促使其朝着"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良性方向发展,达到预防和控制暴力抗法事件的目的。 本文详细研究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暴力抗法的基本理论,并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产生原因和治理对策。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暴力抗法产生的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国家立法与现实脱节,执法部门没有统一的、规范的、全面的、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执法人员遇到暴力抗法时又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执法人员作为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作为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对立,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缺陷,机构设置混乱、行政职权模糊、职能范围不清、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不力、与相关业务部门协调不顺畅、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四是城市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缺失,城市基础设施不到位,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不够,各阶层人民对城市管理的利益诉求不同。可见,暴力抗法的产生涉及到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执法机构和国家四个层面,因此暴力抗法的解决也须从这四个层面加以改进和完善。执法人员层面须提高执法能力、重视心理健康、加强考评监督;行政相对人层面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完善公安保障机制以严惩暴力抗法者;机构建设层面须常设法律顾问小组、加强应急预案的常规化建设、逐步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营造宽松的执法环境,;国家层面须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运作机制和普及推广"大城管"。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化城市环境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需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暴力抗法问题,确实地让各城市在这一行政执法体制下为人民群众打造出干净整洁、和谐稳定的宜居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