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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民主进程的产物,其基本出发点是:凡有权力的机关,在作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利益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不确定的多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提出听证制度,这标志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本文试以治理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在治理理论的视角下来研究、总结和展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以推动我国的政治发展。在运用治理这个手段的时候,要明确治理理论与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以及基本概况,要明晰治理原则与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定位的关系,从而针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缺失,采用治理的方式来弥补和修正,以促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本文的写作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治理理念下听证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治理理论的历史演进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并且对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了简单介绍,为下文的论述作铺垫。
第二部分:治理范式下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本部分介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内涵,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以及行政听证制度的治理成效,通过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发现行政听证制度的缺失。
第三部分:治理原则下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本部分介绍了治理原则,即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以及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性功能定位和技术性功能定位,并着重阐释了治理原则与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之间的关系,从治理理论的高度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做出理论分析。
第四部分:治理手段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本部分主要是从治理理论的视角审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失,针对缺失,运用治理的手段逐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