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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实证考察。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主要情形。公安机关对大部分被取保候审人适用保证人来担保执行,适用保证金担保的越来越少。公安派出所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主体,实践中根据侦查、证据收集等实际情况把被取保候审人交由居住地派出所、犯罪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或者放进流动人员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移交的法律文书只有取保候审决定书,材料只有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移交方式会根据不同情况而采用网络、公文、邮寄和传真四种方式。实践中为了降低被取保候审人脱保的风险,公安机关主要探索了佩戴电子手环、使用微信工作站和进入管护教育基地三种执行方式,都取得了不错的执行效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能积极遵守义务,公安派出所、保证人也都能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第二部分是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问题及其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在执行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担保方式决定职权化导致担保制约效力不足;具体执行主体公安派出所因警力不足且工作任务过于繁重而缺乏执行能力;执行过程中由于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对接手续不畅,交接手续、方式不明确而致衔接程序杂乱无序;新的执行方式也因适用、异化的担心,以及适用后带来的不公平等问题而变得阻力重重;具体执行主体不承担责任,对保证人没有处罚以及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处罚较轻。当然,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公安机关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参照标准的不同,具体执行主体单一且消极执行,处于探索中的新执行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执行机关履行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保证人的处罚难以得到落实、对脱保的被取保候审人缺乏应有的制裁等等都是影响取保候审执行效果的原因。第三部分是解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问题的对策建议。首先,完善关于取保候审执行问题的法律制度。担保方式方面,扩大保证人和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增加担保方式;执行主体方面,增加执行主体,尤其是建立独立的取保候审执行机构;执行程序方面,规范执行程序中的衔接、交接程序;执行方式方面,法律层面要给予新的执行方式“名分”;责任方面,完善具体执行主体、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追责体系。其次,健全与取保候审执行相关的配套制度。公安机关方面,完善快速办理制度和拓宽网上追逃制度的覆盖面;检察机关方面,通过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建立取保候审执行备案制度等配套制度加强对执行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