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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是董事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具有一般董事所不具备的品性、特质和角色,即职工董事具有一般董事所没有的“职工性”。具体而言,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以劳动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公司董事会运作的非管理岗职工,目的在于通过职工参与董事会实现决策主体的多元化、科学化和基层化,使职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尽可能的达到联合与统一,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与促进的效率机制。我国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的职工共同决策制度,但在制度功能能上存在差异,特别是在职能的发挥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职工董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一种新的真正体现职工权益的公司治理方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职工参与董事会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推进职工民主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加完善和落实职工董事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然而,现实中职工董事制度的运行十分艰难,究其根源还是职工董事的职能机制尚未厘清,相关法律问题尚未明确。因此,中国引进和革新职工董事制度必须结合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其要求契合中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现实和法律文化传统,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创新。完善公司立法,应当建立“三三制”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增加职工董事的比例,实现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处理好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会的关系与协调,实现资源与优势的互补;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出发,明确职工董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如表决权、法律责任、报酬机制等;在程序方面,完善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具体的议事规则,实现职工董事真正享有公司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权;从法律价值出发,完善对职工董事专门的培养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职工董事进行专门的培训以提高其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