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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七世纪刑法学的鼻祖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了三百多年。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和虽然保留死刑但实际并不执行死刑的国家要远远多于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中国,为什么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死刑条款,并在实际中大量执行死刑呢。本文拟就探讨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现的死刑问题。
任何事物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原因和背景。本文的开头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中国死刑产生的背景。虽然关于死刑的产生存在着不同的理论,但是基于历史的背景来看,笔者赞同我国古代社会的死刑源于战争。战争促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死刑的产生和广泛适用。但是何以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一直惯用死刑呢?这当中既有中国人传统思想里“刑法就是刑罚和报复”的思维方式原因,也有中国传统社会家国一体、国家权观念高度发达致使私人权利完全被湮没的社会原因,还有传统中国社会里人们除了拥有自己的生命之外,其他权益少之又少的物质因素。
新中国成立之后,人们无论是在思维方式、物质生活条件还是在权利观念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立法机关先后颁布的两部刑法典以及一些单行刑法还是规定了大量的死刑。这些法典和单行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是否合理?体现了怎样的精神呢?文章第二部分对此作了探讨。应该说1979年的刑法典关于死刑的规定还是体现了刑罚公正性、效益性和人道性的要求。但是接下来,自1981年至1997年立法机关先后颁布的23个单行刑法使死刑罪名从1979年的28个增加到50个,重刑思想特别是重死刑思想得到强化,单行刑法对死刑罪名的增加违背了刑罚公正性、效益性和人道性的要求。在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于1997年修改并颁布了第二部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共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几乎占整个刑法罪名的1/7,重刑死刑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这些死刑罪名的存在是否能够起到遏制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是否能够体现刑罚的正当化要求呢?
本文第三部分从刑罚目的和正当化的角度分析了死刑的存废问题。刑罚目的、刑罚正当化的理论从前期旧派的报应刑论发展到新派的目的刑论,再到后期旧派相对报应刑论,到现在已基本形成了在报应刑的范围之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论。预防犯罪已经成为刑罚正当化的基本要求。那么,死刑的适用是否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呢?无论是从死刑存在的必要性还是公正性上分析,死刑的存在都无法体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本文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犯罪是社会问题,是综合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简单的刑罚能够解决的。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灵丹妙药,而且与时代潮流相悖,但是无论是从经济背景、政治背景、人文背景还是从文化背景来看,我们现在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在经济上,生产力的相对落后导致对犯罪评价的严厉化,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对公共利益的强化和对私人权益的弱化;在政治上,我国虽然正在建设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但是政治、经济、法律的民主化并非指日可待,死刑的废除依然阻力重重;从人文和文化背景上看,人们几千年形成的思想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死刑存废除观念的转变也有一个过程。
虽然现在我们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在民主、法治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基于对死刑的种种弊端考量,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死刑的限制包括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立法限制既包括明确死刑(包括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也包括对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即提高有期徒刑的期限来减少死刑的适用,还包括通过对分则条款死刑立法规定的调整限制绝对死刑的适用。司法限制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严格掌握死刑适用的条件和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来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