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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礼法”思想是中国古代“礼法”思想的理论预设阶段,其中隐藏着后世传统“礼法”思想的文化基因。本文认为,深入理解先秦儒家“礼法”思想及其所蕴含的法伦理精神,不仅是人们把握秦汉以后儒家法伦理思想体系的关键,同时可为构建现代法律伦理学体系提供重要思想资源。 在论文结构上,本论文包括导论、正文六章和余论,共八章。本文旨从法伦理学角度,以中国先秦历史文化为背景,以法学和伦理学为视点,以德、礼、法、刑的逻辑关系为理论前提,以先秦社会的天人关系、人伦关系和宗法伦理等为基础,从天与法、性与法、情与法、德与法、人与法、中和与法等几个方面入手,深入揭示先秦儒家礼法的道德本原、人性基础、情理依据、德性根基、伦理主体、和伦理目的,全面彰显先秦儒家法伦理思想的内在逻辑与理论内容。最后,从中国现代法律实践出发,对先秦儒家法伦理思想的总体精神予以归纳,并进一步以现代法伦理为视角,探讨先秦儒家法伦理的现代价值与转换。 在导论中,首先考察儒家法的内涵。通过对中西“法”观念的诠释与比较,并结合先秦法观念的特点,认为儒家法的含义是“礼”与“刑”的统一体。其次,探讨儒家法的性质定位。笔者基本赞同“伦理法”一说,但对一些论证理路有不同观点。再次,法的道德性是法的固有属性和永恒追求,特定社会、特定时代的法与相应的伦理精神存在总体上的一致与符合。而儒家礼法的根本精神就隐含在宗法伦理之中。最后,论述了先秦儒家法伦理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天与法:礼法的道德本原。先秦儒家的本体论思想主要体现为“天人合一”思想。在先秦儒家思想中,“天”不仅具有自然之义,也具有主宰之义、道德之义;“天”不仅是法律之源,也是道德之本原。“人”不仅是自然性存在,也是道德理性存在、人伦性存在、创造性存在。在儒家看来,“天”与“人”、“天道”与“人道”虽存在“相分”性,但更具有“合一”性。“天人合一”具体体现在天人合其序、天人合其性、天人合其德等三个方面。“天人合一”、“人道”效法“天道”是儒家思考天人关系的基本思维范式。 先秦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在立法伦理思想上的集中体现是“法天立法”。具体体现为:其一是效法自然而制定礼法。其二是效法天地四时之秩序而设立官制,即效法天道四时由三月而成、一年以四时而终的规律来制定官制。其三是效法五行之道而创立五刑体系。 先秦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在儒家司法伦理思想方面的集中体现是“则天司法”,具体体现为:其一,体天地,“天赏”“天罚”。其二,则阴阳,“明德慎罚”。其三,法四时,“秋冬行刑”。 第二章,性与法:礼法的人性根基。以孔子、孟子和荀子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从人性论入手来揭示礼法产生与运行的人性根基,论证礼法产生的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 在人性论上,孔子的基本观点是“性相近”论。其“性相近”论具有性善论倾向。孔子认为,人们欲望的过度膨胀、合理欲求没有得到满足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因此,人们必须克制私欲、修养身心和遵循礼法,防止自己违法犯罪。 孟子认为,人性根于人心,心善即性善。人们犯罪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放其“良心”,而为人欲所控制。因此,预防违法犯罪的基本路径是通过节欲寡欲、存心养心、礼法教化等来复得、保存和强化自己的良心,并逐渐提升自己的人格境界。 荀子认为,本能、欲望、情是人性的基本内容,而人的本能、欲望与情皆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故人性在本质上恶的。但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通过后天的“化性起伪”,实现“性伪合一”,而“化性起伪”正是通过发挥礼法的作用来实现的。 第三章,情与法:礼法的情理依据。从法律意义上看,儒家言说的“情”包含情性、亲情、常情和实情等含义。但儒家尤以家庭亲情为重,在立法上,儒家主张根据人们的亲情实际来创立国家礼法制度,即因情而制礼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儒家主张以亲情为上,遵循“亲亲相隐”原则。“亲亲相隐”原则的实质一种“权”,其目的是给以血缘亲情预留一定的自由空间,将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权力授权给家庭。在儒家看来,人情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于犯罪的认定除了依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还须考虑人情的因素,即原情司法。为此,儒家主张血亲复仇、反对亲属连坐制度,并且有时违情即是犯罪。 第四章,德与法:礼法的价值基础。在先秦儒家礼法思想中,“仁”的基本含义是“仁爱”,其实现的方式是“忠恕之道”。在“仁”与礼法的关系上,一方面,礼法对仁具有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仁是礼法的道德心理基础,也是礼法因袭损益的根据。基于“仁爱”和“忠恕”思想,儒家在司法主张司法矜恤主义。 就“义”而言,其基本内涵是“宜”。在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中,“义”不仅是自我道德判断的标准,也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更是人们追求利益的指导原则。在“义”与礼法的关系上,儒家一方面认为礼以行义,另一方面又主张以义行礼。基于传统的宗法制社会基础,儒家之“义”具有严重的等级性、身份性。因此,儒家礼法正义实质上是一种“身份正义”。 在先秦儒家礼法思想中,“信”是与“诚”、“允”和“实”等含义相近的范畴,其基本含义是“诚信”。在儒家看来,“信”不仅是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是人际交往的道德准则,更是统治者为政的指导原则。在儒家礼法思想中,一方面,“信”是礼法的基础,礼法失去了“信”,便丧失自身的本质;另一方面,礼法是可信之道,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根本保障。 在礼法的适用上,儒家既强调德教,又强调刑罚。但在德教与刑罚的主次关系上,儒家则主张德主刑辅、先德后刑和明刑弼教。 第五章,人与法:礼法主体的伦理品质。在立法主体上,先秦儒家主张“圣”“君”立法”,具体体现为理想层面的圣王立法、现实层面的君主立法,以及矫正层面的暴君放伐。在司法主体上,先秦儒家主张贤人司法。儒家基于选贤任能和治人优于治法的思想,主张“惟良执狱”,即由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法官来进行司法审判。另外,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守法上,先秦儒家都主张以民为本,并提出了养民、富民、教民的主张,反对富而不教、不教而杀的牧民方式。 第六章,中和与法:礼法的伦理追求。“和谐”作为一种最高的伦理价值理想,是儒家礼法的伦理价值目的与追求。儒家“和谐”思想在法律上的重要体现之一是“无讼”理想。为实现这种理想,儒家主张“慎刑”、“慎杀”、“礼中”和“中罚”。“慎刑”“滇杀”的伦理思想基础是儒家的“慎”德思想,而“礼中”“中罚”的伦理思想基础则是儒家的“中庸”思想。从根本上说,儒家的“无讼”理想是以“大同”社会为理想社会基础的。 余论,主要讨论先秦儒家法伦理的现代价值与转换。先秦儒家法伦理的总体精神是“亲亲尊尊”,并呈现出君主主义、人情主义、“身份正义”等特征。不过,先秦儒家法伦理中所包含的体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思想,比如整体主义、以民为本、惟良执狱、无讼等,仍然具有现代性价值。但是,先秦儒家法伦理只有在总体取向上实现从身份正义向契约正义、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从民本向民主的创造性转换,这些有价值的思想成分才能为现代法伦理接受、吸收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