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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二五”纲要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这一宏观背景之下,我国《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然而,立法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巨额生态补偿资金,其法律性质是什么,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法律形式,具体的制度应如何构建? 面对这一实际情况,本文从问题出发,选取我国生态补偿中资金运用的法律形式及制度构建作为研究题目。 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从生态学、经济学(财政学)、法学的角度,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加以辨析,明确环境法领域以及生态补偿立法中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而从上述三个学科的视角,对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加以分析。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生态补偿的目的进行了分析,作为统领制度构建的主旨思想。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从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两个角度,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法律制度加以分析。从资金来源、使用原则、补偿对象与用途、资金监管几个方面,对生态补偿国家财政资金运用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 在本文第三部分,笔者从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的法律性质、各国实践、资金来源、使用原则、补偿对象与用途、资金监管等方面,对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 在本文第四部分,笔者从概念、性质与国际实践经验入手,研究市场化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资金的市场化来源。在分析过程中,笔者还选取了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试点案例加以分析,并指出了我国实践存在的问题。 在本文第五部分,笔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运用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提出应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基金和市场化手段,充实我国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规范我国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管与运用。 在本文最后,笔者总结全文,提出我国应从生态补偿实践的经验和问题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整合现有零散的生态补偿资金运用法律制度,构建我国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运用法律体系,并在今后逐步推进市场化生态补偿发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