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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第一件驰名商标。此后,驰名商标的数量不断增加。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至此,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由“主动认定”的方式转变为“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截至2007年6月,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已有200余件。然而,各方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持质疑态度,认为法院在认定时采纳标准不一,甚至过于宽松;同时认为该制度被歪曲利用。文章摆脱以往就理论谈制度的局限,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来考察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在现实中的运作情况。文章以2001年至今的100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文书作为对象,进行解剖、统计、分析。在对驰名商标认定之前,大多数法院能较好地把握认定的前提,即被动认定与因需认定。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中,法院能够较好地运用标准,其在考察《商标法》第十四条所列标准(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的同时,结合了其他标准(曾经获得的荣誉、被侵权的纪录、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价值、质量因素、防御性保护、公益性事业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对100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文书的分析,虽然部分法院在标准的采用上存在不均以及偏颇,但是大多数法院能较好地进行“驰名”判断。此外,法院能够正确把握“个案认定”的原则。在驰名商标认定后的侵权判断方面,目前存在建立在混淆理论以及淡化理论上的不同标准。从数据统计中不难看出,我国法院正在逐渐引入“淡化理论”。但由于该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尚不成熟,需要法院持谨慎态度。总的来说,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上并不存在失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亦符合驰名商标的理论,因此需要对社会误读该制度的现象进行分析。文章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原因归纳为:制度的非本土化、立法初期的误导、政府的错误引导、商标权人对制度的利用以及社会对权威的依赖。最后,文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问题,引申对制度移植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