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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中使用了来自不同国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当这些产品在进出口不同的国家时,就需要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地,从而对不同的国家进行贸易统计,根据这些数据对不同的国家实施相应的贸易政策,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配额等。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下自由贸易区蓬勃兴起的今天,为避免区外产品“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必须确保只有原产于自由贸易区内的产品才能享受该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此就显得非常关键。
当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等逐渐在国际社会中成为主要呼声时,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保证国际贸易公平、公开地进行,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应运而生。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原产地规则协议》也对我国生效。我国当时实行的进口、出口两套制度、两套机构的现状与《原产地规则协议》中进口、出口实行统一制度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加上当时立法上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因此,我国于2004年在WTO框架下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过2年多的运行,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近几年来频繁对我国发动反倾销调查,多次征收反倾销税,而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地区的产品中很多只是在我国进行简单的加工、组装等,核心材料、零件等都来自进口,由于我国较低的原产地标准,使得这些货物能获得我国的原产地证书,在反倾销调查中被统计为我国出口的货物,使得真正原产自我国的货物也受牵连。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针对我国现存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原产地规则在困际贸易中的作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及欧盟、美国等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并对实质性变更进行判定的三种标准,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对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应用进行介绍,我国由新中国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一直没有原产地规则,逐步发展到进口、出口两套独立的原产地规则,再到加入WTO后,于2004年发布新的《原产地条例》,建立起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基本精神、原则相一致、货物进出口采用一套制度的较为完善的原产地立法,花了20多年的时间。总体上来说,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新的《货物原产地条例》在执行中,其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此本人总结出我国原产地规则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尚不到位、原产地规则较为宽松,不同敏感程度的产品采用同一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规则不明确。包括:实质性改变标准中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计算公式没有明确非本国(地区)原材料价值都包括哪些,那么出口商为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在使用从价百分比原则时会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方法来减少“非本国(地区)原材料价值”,从而扩大计算出的本地原产成分,而这种投机行为在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我国原产成分,也没有达到我国规定的原产比例,使原产地规则要求一定比例的本国原产成分落空。对非常敏感的配额产品、我国生产能力较强的产品、我国尚待改进技术产品使用统一的原产地标准,这样的原产地规则必然缺乏针对性,使得原产地规则不能成为一种产业导向。在政府采购中,虽然规定政府采购应该购买本国产品,但是对“本国产品”如何界定却未予以明确,那么只要政府采购中所购买的产品贴上了“中国制造”的标签就行了,而对这些购买产品中到底有多少中国原产成分在所不问,这样的政府采购原产地标准无疑没有起到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
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中总结出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三条完善建议:细化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提高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有梯度的原产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