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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的新兴业务,但是现行制度中存在投资者保护不足的缺陷,在去年公布的关于业务的新规定中也未对此种情况有任何实质性变更,如此,投资者一旦将其资金投入计划中,就失去了其资产的控制权,毫无发声机制,这无疑不利于证券公司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业务的开展。从理论上讲投资者保护对证券市场整体发展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实践上讲,其集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资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业务模式中存在着所有权人和控制权人的分离,包含着计划管理人牺牲投资者的权益谋取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并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探索和加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保护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构建突出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系统化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刻不容缓。通过制度本质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在国内与公司、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制度具有可比性,在国外(美国)与投资银行开展的共同基金业务最为相似,并且与其他多种资产管理形式都有一定联系,故研究这些相对成熟的制度中投资者保护制度可以启迪我们构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思路。最终,文章从证券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督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约束和投资者救济三方面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化和系统的建议,以求能有利于中国证券行业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