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但着眼于中介人员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该罪中所出现的刑法特殊性问题,则是一种独特的视角。揭示这些特殊性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运用刑法学和审计学理论解决这些特殊性问题,则是笔者通过本文的大胆尝试。绪论部分首先对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的目标和方法进行了介绍。本文第一章为概述部分:首先,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法沿革、理论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概述;其次,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特殊性的分析,揭示出正是这种职业特殊性导致了刑法特殊问题,这些特殊问题需要我们加以专题研究。第二章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特殊性问题的阐述:首先,是对“虚假”标准进行的分析。提出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的虚假应当是一种“双重的虚假”,并对该“双重虚假”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对其司法判断环节和判断流程予以了揭示;其次,是对“证明文件”范围进行的分析。将其总体分为“外部范围”和“内部范围”两个部分,并对其司法判断流程进行了揭示;再次,是对“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分析。将受损主体分为“特定”与“不特定”主体两类,对“特定主体”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原理与“不特定主体”直接经济损失的推算原理分别加以阐述。第三章是对犯罪主体特殊性问题的阐述:首先,对犯罪个人主体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指出当前“身份说”存在的错误,并对“职责说”进一步加以细化,从审计人员的“法定职责”与“委派职责”两个方面对各类主体的范围逐一加以界定;其次,对单位犯罪的认定,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程序的分析,指出学界目前认定单位犯罪的各项标准适用中的困难,并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加以解决;再次,是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特殊性问题的论述,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界定。本文第四章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特殊问题的阐述:首先,是指出认识因素中最为核心的是认识到“内容虚假”,并对内容虚假“量”的标准进行了揭示,同时指出注册会计师认识因素的范围应依照《审计准则》来确定,即“明知”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应知”;其次,是对意志因素的辨析,针对学界目前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即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的观点,分析论证了注册会计师实施本罪中的意志因素只能是“希望”而不包括“放任”,最后,对犯罪故意的司法判断流程进行了总结。本文第五章是对文中所揭示特殊性问题进行的总结、展开和引深,文章的最后是笔者的结语——让特殊走向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