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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结构是现代汉语比较典型的具有名词性的虚词短语结构。它具有有指代性,其后面的名词往往省略,它出现在句末也可表语气。具有指代性“的”字结构在不同语体中的出现频率不一样,在法律文本中出现频率相对较高,尤其是在具有较强惩戒意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行政法律中。通过考察“的”字结构在大陆、台湾和香港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频次和在文本句子中出现的位置,可以看出“的”字结构具有古汉语“者(之)”类似的定语后置用法,并出现了现代汉语中的独特用法:后置定语小句。通过对法律文本中“的”字结构的构成类型、语法功能分析,以及语义和语用角度的初步分析,结合一些学者对“的”字用法病例的分析评价,可以看出“的”字结构表现了语法结构的复杂性,要正确理解和判断“的”字结构的语义关系,必须明确主谓语之间的施事、受事关系,必须了解“的”字结构谓语动词的语义特征和配价关系,必须明确“的”字结构做后置定语的语义指向和辖域,并从交际语用角度明确“的”字结构作为话题的表达重心,作为认知目标和句末焦点表现的强调意味以及在语气、句式变化上的独特性等语用功能。从而得出结论,法律文本中的“的”字结构之所以体现了语法结构的灵活性、体现了语用认知的突出性、表现了语体风格的独特性,主要依赖“的”字充当结构助词、兼有语气助词的功能,可以说,“的”字结构中的“的”字是法律语体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