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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主要通过侵权诉讼来解决,学界的探讨也多集中于侵权赔偿领域。本文从医患关系的合同属性出发,将其定位为医方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服务合同,继而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述,阐述了三个问题: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本文以实际生活中医患关系的产生为切入点,结合中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表述,具体分析了医疗服务合同在主体、内容上的特殊性。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医疗服务包含的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诊断、手术、注射、护理等与医师职责直接相关的医疗行为,又包括辅助治疗的住宿、饮食、药品买卖等非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又区分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其他非以诊疗目的为基础的医疗行为。鉴于医疗服务这一概念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作出统一规定,而认为只要把握合同的主体、内容、法律适用,能够适应医患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即可。从合同的思路出发,在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时,本文也是从合同的主体、成立、内容三方面展开论述的。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种类和性质。本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在目前应按混合合同处理,因医疗服务类型的不同而分别适用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的有关规定,文中特别对医疗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三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典型化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论证了典型化道路的可行性,解答了备受争议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等问题,并对典型化立法模式与现行法的协调作了阐释。
第二部分是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部分阐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的当事人。本文认为应当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对待,并肯定了公费医疗、医疗保险条件下医方的当事人地位。在患者的缔约能力问题上,本文主张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运用法定代理、家事代理、表见代理、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无因管理等制度来解释。本文还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行为和非医疗行为区分适用的观点。二是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本文试图用挂号行为的双重属性来解释挂号时不满足“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而合同却能成立这一现象。挂号行为一方面表明医患双方成立了以改善病状的医疗服务为标的的抽象合同,双方只有概括的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意图,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无法自始确定;另一方面表明医方承诺为患者提供初步的病情诊断服务,这项服务和之后的检查、下药、注射、手术一样,都是整个医疗服务的一部分,也是医疗服务合同由抽象到具体的第一步。
第三部分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医疗活动的特性决定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非常复杂,并呈动态发展。除了列举医患双方的义务外,本章重点阐释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冲突、协调的五种情形,分别是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的教学实习任务和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服务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药价虚高与定价机制问题以及欠费患者的治疗问题。对于“手术同意书”等免责条款的效力,本文认为首先要看医院是否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手术。在其能力范围内的,手术同意书的效力视免责的内容而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免除某些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手术同意书的效力类似“试验性医疗合同”,只要医院能够证明其已穷尽其他一切方法(如转院治疗等)或者其已尽合理说明义务而患者方仍然坚持要求等情状,就可以肯定手术同意书的效力。针对药价虚高的现象,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
第四部分是医方的违约责任与责任竞合。这一部分论述了医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责任。本文的观点是:因医疗行为不适当产生的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非医疗行为不适当产生的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一节重点论述了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本文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区分为四种情况: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患者对加害行为、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须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方须对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服务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严格责任的,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由医疗机构就其违约行为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笔者对违约赔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尤其是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结合中国学理和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直接关乎患者的内心感受和精神利益,因这类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而对住宿、饮食、药品买卖等非医疗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由于其与一般的经营活动在营利性上并无太大区别,不宜承认精神损害。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对责任竞合制度的适用得出这样的结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患者方的影响并无太大的不同,可以自由选择;而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患者方却有不同的效果,患者方应当慎重选择。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述,阐述了三个问题: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本文以实际生活中医患关系的产生为切入点,结合中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表述,具体分析了医疗服务合同在主体、内容上的特殊性。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医疗服务包含的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诊断、手术、注射、护理等与医师职责直接相关的医疗行为,又包括辅助治疗的住宿、饮食、药品买卖等非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又区分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其他非以诊疗目的为基础的医疗行为。鉴于医疗服务这一概念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作出统一规定,而认为只要把握合同的主体、内容、法律适用,能够适应医患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即可。从合同的思路出发,在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时,本文也是从合同的主体、成立、内容三方面展开论述的。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种类和性质。本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在目前应按混合合同处理,因医疗服务类型的不同而分别适用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的有关规定,文中特别对医疗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三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典型化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论证了典型化道路的可行性,解答了备受争议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等问题,并对典型化立法模式与现行法的协调作了阐释。
第二部分是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部分阐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的当事人。本文认为应当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对待,并肯定了公费医疗、医疗保险条件下医方的当事人地位。在患者的缔约能力问题上,本文主张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运用法定代理、家事代理、表见代理、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无因管理等制度来解释。本文还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行为和非医疗行为区分适用的观点。二是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本文试图用挂号行为的双重属性来解释挂号时不满足“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而合同却能成立这一现象。挂号行为一方面表明医患双方成立了以改善病状的医疗服务为标的的抽象合同,双方只有概括的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意图,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无法自始确定;另一方面表明医方承诺为患者提供初步的病情诊断服务,这项服务和之后的检查、下药、注射、手术一样,都是整个医疗服务的一部分,也是医疗服务合同由抽象到具体的第一步。
第三部分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医疗活动的特性决定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非常复杂,并呈动态发展。除了列举医患双方的义务外,本章重点阐释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冲突、协调的五种情形,分别是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的教学实习任务和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服务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药价虚高与定价机制问题以及欠费患者的治疗问题。对于“手术同意书”等免责条款的效力,本文认为首先要看医院是否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手术。在其能力范围内的,手术同意书的效力视免责的内容而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免除某些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手术同意书的效力类似“试验性医疗合同”,只要医院能够证明其已穷尽其他一切方法(如转院治疗等)或者其已尽合理说明义务而患者方仍然坚持要求等情状,就可以肯定手术同意书的效力。针对药价虚高的现象,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
第四部分是医方的违约责任与责任竞合。这一部分论述了医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责任。本文的观点是:因医疗行为不适当产生的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非医疗行为不适当产生的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一节重点论述了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本文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区分为四种情况: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患者对加害行为、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须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方须对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服务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严格责任的,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由医疗机构就其违约行为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笔者对违约赔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尤其是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结合中国学理和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直接关乎患者的内心感受和精神利益,因这类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而对住宿、饮食、药品买卖等非医疗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由于其与一般的经营活动在营利性上并无太大区别,不宜承认精神损害。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对责任竞合制度的适用得出这样的结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患者方的影响并无太大的不同,可以自由选择;而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合同纠纷,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患者方却有不同的效果,患者方应当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