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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世界各国的罪案数字及罪犯人数急升趋势,监狱人满为患,再犯数字居高不下,都显示了罪犯的改造效果不理想,加上刑罚制度对受害人没有特别的经济补偿和扰慰作用,种种问题令法律学者及专家重新思考刑法的社会功能和作用。近数十年,西方国家司法改革都非常重视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在英、美、德、加、澳、纽等多国在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上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渐渐形成一个趋势和共识,除得到广泛肯定其价值和理念外,在操作模式及实践上亦形成统一的做法及原则。另一方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上,西方各国在理论探讨、制度建设、实践模式亦有深厚的经验,特别在未成年人犯罪后如何进行教育及协助其重返社会的做法,都是值得中国在引入及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时之借鉴与参考。 笔者在香港从事青少年辅导工作,曾协助推动和参与刑事和解的研究工作,认为中国大陆在刑事和解的工作上,其实有着源远的传统及文化背境,社会上亦有丰富的人民和解经验与实践,实在已有具体的条件及空间。然而,目前社会上对刑事和解仍有不少的争议,担心刑事和解机制的引入会导致以钱换刑、司法不公、私了等不公义的出现,令部份人士产生不少忧虑。本文通过重新审视刑事和解的理论、价值、和西方恢复性司法的一些发展趋势及经验,澄清社会上对刑事和解的一些误解。在建构刑事和解制度上,通过探究刑事和解在实施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限制,提出一些程序与规范上的建议。特别在推行刑事和解工作的策略上,先从争论较少、社会效益较大之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开始,逐步摸索实行。最后笔者提出一些香港处理的和解个案及经验,从一封道歉信去印证刑事和解的价值和意义。笔者相信通过真正认识刑事和解制度,特别在其追求真正公义之价值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及人际关系,必定可以能在处理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上,发挥及带出巨大的实质意义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