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基础法律关系分析——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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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视角,以债权让与之基础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债权让与理论在当今最新的商业交易中的应用、发展,以及其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方法。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当事人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可以自由决定法律行为之内容,这为商业交易类型和模式的创新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新的法律问题。法官通过对交易当事人之真实目的和经济动机的考察,对当事人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梳理和认定,从而判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法律关系和交易内容。 本文第一章首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含义和交易结构作出了介绍,发现其实质上主要为知识产权许可费债权证券化。同时还指出,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主要由债权让与(资产移转)和证券发行两大环节组成,因此债权让与在整个证券化交易中至关重要。然后,又对传统的债权让与理论进行了介绍,指出债权让与系准民事法律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契约,两者相互独立,前者为处分行为,后者为负担行为。 第二章对债权让与之基础法律关系(债权让与契约)的内容作出了介绍,通过分析得出在奉行私法自治的社会,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将哪些主观意志作为行为之目的放入法律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之内容中,不放入的便是动机。法律行为内容(目的、原因)非定型化,给了当事人创造新类型的法律行为、新类型的交易模式的机会;但这也带来了法律行为之内容判定和法律定性问题。本章通过对债权让与买卖和债权让与担保的内容、性质和发展历史的比较分析为上述观点提供了支撑。 第三章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为背景,分析了在具体交易和具体案件下,作为法律关系之外人的法官,是如何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如何逐步判定当事人之法律行为之具体内容(是债权买卖,还是附担保的借贷),如何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图,以及如何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定性的。本章首先介绍了对当事人债权让与交易进行法律定性的现实意义,以及要解决的问题,指出了该问题的实质,然后介绍了美国法院和美国立法机关在解决该问题上的探索。 最后,本章就如何判定当事人之真实交易目的,确定当事人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和判断原则、标准,其中包括应尊重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原则、有限地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思原则、原则上宜作有效性认定原则等,同时列举了具体的判断因素。最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特殊性问题作出了分析,指出随着交易的不断复杂,立法机关和法院所面临的挑战也越多。 笔者在第四章中对本文作了简要的总结,就本文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和本文的观点进行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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