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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符合保险学中的大数法则原理。实现全国统筹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最终制度模式选择。我国现行低层次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统筹区域之间制度差异性大,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这有悖于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意义重大。首先,它可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收统支,增强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其次,它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可以为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扫清障碍。最后,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新制度尚未成型,因此对该制度的建设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就显得尤其必要。论文第一部分为引言,对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现状以及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创新点和不足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二部分为概述,首先阐述了本文所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概念和内涵,其次对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进而论述了全国统筹的意义。第三部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可行性分别从基金的收支平衡、各责任主体的收益和实现全国统筹已具备的条件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证。第四部分对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制度的路径依赖、历史债务、转制成本、政府权责划分、统计与精算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等进行了详尽阐述。第五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制度内部结构和积极创造外部条件两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语,指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理论研究,该制度的实现还任重道远。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同时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共同发展,才能够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