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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精准扶贫力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防治环境污染,以打好三大攻坚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位居三大攻坚战之首,其中,金融是国家尤其重视的一部分,金融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经济安全的可靠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全球经济复苏不确定性上升、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内外部挑战,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有蔓延之势,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影响了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企业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全球市场流动性风险加大,“黑天鹅”与“灰犀牛”并存。受此影响,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增加,对地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本文将乌海市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该市在金融风险潜在问题方面的现状,针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明确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等概念的基本含义,介绍了本次研究所使用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和演变历程,阐明当下如何防范和有效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对建立和完善中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再次,分析乌海市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现状,介绍了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第四,分析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问题包括:在监管主体上,机构内部的设置存在很大问题,金融发展和机构监管处于矛盾状态,需要进一步优化;在监管职权上,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理论不足,监管的制度得不到保证,监管形势严峻;在监管对象上,金融监管信息不畅导致对监管对象的风险处置处于被动状态,对监管对象的监管力度不够;在金融监管模式上,监管模式缺乏合理性,金融监管的综合能力不够强。主要原因是重金融发展的思想影响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存在弊端,金融监管的地方立法权赋予不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滞后,较长的改革机制传导时间滞后于金融机构的发展。第五,对国内外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经验进行总结分析。第六,提出乌海市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机构内部的各项职权和制度进行调整,平衡中央金融监管权力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完善与地方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立法权;建立网格化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金稳会从中央至地方的纵向联动,建立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风险防范横向联席机制,搭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金融监管综合质量和效率,丰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建立人才引进交流长效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