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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伟大创新,它为全球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金融业的高速发展。美国是最早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家,也当之无愧是全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发达的国家。但是,尽管美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将近半个世纪,该业务中蕴藏的高风险因素仍然时刻威胁着金融业的稳定安全,一旦监管制度出现漏洞,风险就会肆意生长,危机也会悄然滋生。2007年爆发的那场金融危机正是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出现了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乘虚而入,给美国以及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造成了重大创伤。但同时,我们并不能因为金融危机的破坏而否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给全球金融业带来的创新活力以及对全球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唯有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才能避免其再次对金融业造成创伤,并推动金融业稳定、高速发展。在全球证券化的浪潮中,我国从2005年开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迄今不过6年时间,业务运作机制还相当不成熟。相应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也在日臻完善,而在此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一些监管缺陷,例如:分业监管模式使得各监管部门自立门户,各异的监管标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主体跨行业违规经营、规避监管创造了条件,而且,分业监管会导致重复监管以及监管效率低下,当然,分业监管也不利于各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整体风险状况,这就意味着,分业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需要;在监管法律方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参照的规章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证券法》、《信托法》也可以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特定环节提供法律依据,但我国缺少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特点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都是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较低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另外,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还存在持续性与风险性监管不足,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未得到重视,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就必须从上述各方面入手,探索研究相应的改革、完善措施。比如,在监管模式方面,可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即我国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综合监管所需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成立我国的统一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委员会,针对原各监管机构未能涉及到的监管空白领域实施重点监管以及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系统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在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方面,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由较高层次的立法机构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制定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全面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制度,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业务运行环节,对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特设目的实体、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第三方等在内的各业务主体加强风险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机构内控、行业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正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为下文论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问题奠定基础。笔者在第一节中首先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所固有的风险因素,同时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中特有的风险,旨在强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高风险性。在此基础上,第二节以金融危机为例,详细的分析了金融危机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各个环节暴露出的风险,阐释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第二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理论研究。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属于金融监管范畴,所以要了解其理论基础,只需明确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即可。因此本章第一节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作了梳理,从社会利益论、安全原则论、金融风险论、保护债权论四个不同的理论原则出发阐明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即金融监管有助于从整体上维护金融行业的秩序,提高金融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二节中,笔者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的理念与目标。这也是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理念又是与金融监管理念一脉相承的。从文章的介绍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理念在随着时代的变迁悄然发生着变化,从最初笃信“看不见的手”理论到后来的“严格监管、安全第一”再到“金融自由、效率优先”,到现在是“安全、效率、成本并重”的监管理念,当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理念也遵循着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变化趋势。第三部分重点分析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个部分主要分析金融危机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以及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后一个部分则针对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措施作了阐述和分析。由于有怎样的金融监管模式就会有怎样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模式,因此,本章第一节首先阐述美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美国是崇尚自由的民族,这种价值观表现在金融监管模式上就是其特有的“两重多头”监管模式,美国针对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而且联邦和各州都分别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监管以及监管空白的现象。其次分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美国调整、规范该业务的法律法规是非常灵活的,并没有规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专门法律法规,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涉及到该业务运作的某个环节时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第二节分析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监管理念存在偏差、监管法律存在缺陷、多头监管模式导致监管真空等等。第三节则通过分析《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阐述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措施。本次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显示了奥巴马政府建立严格、全面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决心,但该金融改革法案在许多问题上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有待各监管机构在日后作出详细的规定。第四部分研究、分析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趋势。总体来说,该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分头监管逐渐转向集中监管(统一监管)、将交易风险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强化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披露、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等。第五部分着重研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第一节介绍我国现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为了阐明这一问题,又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模式。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的商业银行都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与推广工作,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的规章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前者是我国证券化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后者是监管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另外,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章第二节在第一节论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缺乏专门、较高层次的监管法律,政府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需要,风险性监管和持续性监管不足,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未得到重视,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在第三节中,笔者阐述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即目前我国仍需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同时,应汲取美国的经验教训,适时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改革。最后,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从健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逐步改革分业监管体制、建立全面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制度三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的相关措施。本文可能的创新点:金融危机后,我国研究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措施的学者不少,研究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问题的学者更是大有人在。在本文中,笔者同时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以金融危机前后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方面的变化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之完善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