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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在罗马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一方面,连带债务从最初仅限于因数债务人共同的要式口约成立的债务关系,发展到可以根据各种契约成立的债务关系,后来因共同侵权造成同一损害及其他一些案型也适用连带债务,使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因法律行为发生的连带债务的效力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证讼的绝对效力在优帝法上被废除,使连带债务制度更趋于合理。不过由于疏忽,优帝法对证讼的绝对效力废除得并不彻底,这导致了德国普通法上关于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单一理论和复数理论的争论。而且由于罗马法上不承认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一个一般的追偿权,从而使连带债务具有“赌博”的色彩。随着《德国民法典》的颁布生效,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上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但由于《德国民法典》对债务人之间内部份额确定规则规定得并不完备,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对错误追偿和不公平免责的担心。
针对《德国民法典》的上述问题,德国学术界对连带债务的概念界定发生了激烈争论。一种思路是在法典规定的连带债务概念之外寻求另外的成立要件,为此在德国先后产生了债务原因同一理论、目的共同说、相互清偿说、相互履行说、义务的同一层次性理论等,其中义务的同一层次性理论是德国当前通说;这些先后被提出的理论所界定的连带债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鉴于对这些理论的质疑,在德国产生了另外的思路,即试图通过类型化来把握连带债务,或者在给付同一的前提下,通过排除按份债务和协同债务来把握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总体而言,在德国有一种在更广的意义上界定连带债务的趋势。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对连带债务概念界定争论的一个附属产物,该概念曾在德国判决中被使用,但现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也受到了广泛质疑,该概念在德国判决中已极少见。
关于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德国采行了宽松主义的立法模式,允许通过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和对法律进行类推适用确认连带债务关系的存在。从其它立法例对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进行限制的结果来看,都遇到了社会现实生活的挑战,因此宽松主义的立法模式有其合理性。
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德国民法典》在安排一个一般的追偿请求权的基础上,还通过债权的法定移转来强化这一请求权,这一做法被《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继受,也值得我国借鉴。但关于债务人之间内部份额的确定规则,《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过于简单,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连带债务效力事项的规定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做法和我国学者的观点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