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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被分别归属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两种性质迥异的权力体系,但是就现实的权力归属主体而言,治安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又同时归属于公安机关,从而使得两种性质迥异的权力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中被无意识地交叉使用,混淆了治安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和范围。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惩治犯罪的效率,在保障社会稳定等宏观层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公安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来处理治安行政案件或者利用治安行政权来纵容刑事犯罪分子却导致了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司法权威的严重后果,不但滋生了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还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严格区分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真正做到公安机关依法规范行使权力,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实,从法学理论上区分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并不是什么难事;之所以法治实践中,屡屡出现公安机关混淆、滥用治安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现象,究其原因,还在于:(1)刑事侦查权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存在着司法权和行政权之争;(2)刑事立法的模糊,不仅同一部法条内部相互矛盾的地方众多,而且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的法条比比皆是;(3)权力设置模式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司法权的执行落实不到位,使得其理论上的监督地位无法落实;(4)刑事侦查程序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立案程序的理想化,缺乏立案监督程序的设立;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的设置不足;证据收集程序的缺陷,比如说侦查机关的自侦自鉴问题。
鉴于我国公安机关的功能定位上的特殊属性,解决治安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这两种权力之间冲突的基本对策有:(1)否定两种权力一体化的基础上,建立权力分离制度的设想;(2)完善刑事侦查程序监督机制;(3)确立有关刑事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4)“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引入,文章从论证检查引导侦查机制的必要性入手,以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制度规定为法律支撑,提出了四种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方式,比如派设专门机构,建立指导侦查室;派出检察人员常驻公安刑侦部门;多途径(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对调查取证进行引导;对疑案个案的专业指导。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提出了检察引导侦查的完善途径,坚持适度引导、适时介入的原则,加强协商和信息交流机制,建立一种观念先行、立法护航、队伍保障的长效引导机制,提高引导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