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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刻影响着当前的刑事庭审制度,质证作为庭审的关键环节是此次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当前我国质证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质证形式化,导致庭审走过场、证据采信依据不足、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被告人权利保护力度弱、冤假错案滋生等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究竟是如何影响刑事庭审质证,并对当前刑事庭审质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通过对当前研究过刑事庭审质证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学术界对于质证的研究已由浅入深,但是绝大多数只是在分析证据时提到,将质证作为证据一章中的一节,对于质证的专门性研究很少,且在谈及质证技巧的时候仅是在对法条进行一个解释。通过对改革前后部分案件的判决书进行研究,笔者发现刑事庭审质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下发生了这些变化:刑事庭审越来越强调法庭审判,越来越强调程序公正,越来越强调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像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历经十年沧桑,从三次收到死刑判决书到无罪判决当庭释放,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见证了我国法治的进步。然而当前的刑事庭质证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的质证,由于对这些证据存在天然的信赖导致对这些证据的质证往往只是形式上的;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受限,绝对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各类卷宗充斥法庭难以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交叉询问的主体、方式、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质证与取证、举证、认证的衔接不够,取证、举证不全面,认证不当庭。笔者认为若想真正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强化对各种证据的质证,不仅要加强对于传统证据种类的质证,更要积极探索现代证据种类的质证方法,以便应对日新月日的科技社会,例如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采用阶段质证法,第一阶段主要质证普通材料,第二阶段主要质证“专家材料”;其次要完善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当下我国的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已经日臻完善,但还是要对传闻证据规则和诱导性询问规则的适用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的适用,可以在直接言词原则中引入面对面质证的内涵;最后可以通过取证模式双轨化、提高认证率的方式加强质证与取证、举证、认证之间的联系。